網拍商品與圖片有所差異,消費者應如何主張權利?(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8年05月10日 14:30:00 ‧ 4211次閱讀
網拍商品與圖片有所差異,消費者應如何主張權利?(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在社群軟體或拍賣網站上販售二手商品正夯,但買方的保障到底在哪裡呢?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來跟我們分享,買到有瑕疵的二手商品,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例:

小喬與公瑾哥結婚後到法國巴黎度蜜月,回程時小喬手滑多買了一個LV經典款「CAPUCINES BB」手提包,本以為返台後可以轉手賣個好價錢,但卻乏人問津;數個月後,小喬突然想起之前多買的CAPUCINES BB仍無朋友願意收購,然而家中櫥櫃已經放不下,就動心起念要把CAPUCINES BB放上購物網站上拍賣。拍完產品照片後,小喬發現手提包因為沒有放在防潮箱維護,導致發霉,為免賣相不佳影響二手包包價格,小喬便以PHOTOSHOP軟體將照片上的霉痕修掉,再將手提包上架以原價7折價格對外販售,並標示為9成新。消費者甄宓得標收貨後發現手提包有瑕疵欲向小喬退貨,但小喬卻以:「正在詢問原廠」、「老闆不在」、「2週之後回覆」等理由推託,惹得甄宓一肚子火,請問:甄宓可以如何主張權利呢?

法律小觀點:

  一般網拍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都要儘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如有就應該要馬上通知賣家;倘若收到的商品規格不符或發現瑕疵,賣家就必須負擔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在本案例中,根據民法第354、356、359、360、364條等規定,消費者甄宓除了可以向網路賣家小喬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物品,或請求解約、減少價金外,如果網路賣家曾經事先保證該商品一定之品質者(例如:全新未拆封,外觀完好無瑕疵…等),消費者甄宓也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另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所謂通訊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在本案例中,如果網拍賣家小喬也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指之「企業經營者」的話,身為消費者的甄宓就可以依據前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在收到發霉手提包後7日內,要求小喬無條件解約並退貨還款。

  讀者們或許會有疑問:「蛤?網拍賣家也是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不是指年營業額上千萬的公司嗎?有沒有搞錯啊」?關於這一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函已明示:「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似應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87年3月31日台(87)消保法字第00412號函釋亦稱:「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回到本案例中來看,除非小喬的網路拍賣行為只是「偶一為之」性質,否則縱使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小喬也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107號判決同此見解)。準此,消費者甄宓因消費關係與網路賣家小喬間產生購物糾紛時,當然就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