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訴訟中,法院會指派社工師或家事調查官來做訪視,社工師會在訪視後做出家訪報告,今天的【成鼎好好讀】我們邀請到林羿妘社工師,從社工師的角度來跟我們分享家訪應注意事項,超級重要喔。
「我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這常常在連續劇耳熟能享的台詞,也可能是我們某些人生歷程的重要時刻心中浮起的一段話,離婚訴訟中若我想爭取監護權該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一般人常用的監護權一詞來說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這是因民法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立法院也於民國85修正民法相關規定,將離婚後對子女行使之監護權一併更改稱呼為「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而目前法官裁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指標,是本於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這邊要注意的是第六點,實務上常常看到父母親單方將孩子帶走、避不見面甚至用言語離間孩子的情形,實在不妥,上開行為會影響社工師在訪視時的判斷,所以請千萬不要阻擋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或試圖用言語等方式離間子女與對方的關係。
又社工實務上如何評估「兒童最佳利益」呢?其應就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評估依據大抵如下:
一、照顧子女的意願:對親權應有責任義務的理解,爭取的意願與動機
二、子女受監護的認知與意願:對父母婚姻的期待、情感依附情形、情緒狀況……等
三、親職能力的評估:教養態度與方法、撫育子女的時間、對子女日常作息的了解、就學態度、照顧計畫、對非監護一方親職責任分擔的期待等。
四、子女與家庭成員的互動情形:與父母雙方、手足、其他家庭成員的互動情形。
五、居家環境的評估:住宅型態、生活機能、屋內空間配置、居住穩定性等。
六、家庭經濟概況:雙方工作屬性、收入支出與負債情形。
七、身心狀況與子女照顧:健康狀況與照顧能力。
八、正式/非正式資源的支持:是否接受政府或相關福利機構的補助?親友、鄰里是否能在兒童教養或就學、就醫上提供幫忙?
九、過去照顧兒童的不當情事:前科、兒虐、婚暴記錄等等。
就目前社工實務上的判定,仍然會以共同監護、減少變動為原則,且經濟因素並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1116-1定有明文。),比較不會讓孩子失去另一方的探視機會,在社工實務上目前為主要照顧者會是親權酌定的主要考量。期待大家都能成為善意與合作的父母,就算彼此不能再共同生活,也能給孩子同等豐富的愛與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