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離家逾6月,小孩監護權歸屬問題 (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04月14日 15:20:00 ‧ 6260次閱讀
大陸配偶離家逾6月,小孩監護權歸屬問題 (文:梁維珊律師)

「律師,我太太是大陸人,已經離家出走8個多月了,小孩都我在照顧,她也不願意回台灣,我想成為單獨監護人,可是目前我們又還沒離婚怎麼辦?」跨境婚姻問題多,文化、生活習慣等都可能因為台灣南北而有不同,更何況是跨境婚姻,兩岸雖然語言方面原則上共通,但生活方式與習俗仍有其差異,常有大陸配偶在結婚後因為適應台灣生活不良而離去的案例,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來跟我們分享兩岸婚姻離婚以外的選擇。

首先要先瞭解,在大陸訴訟離婚,大陸司法實務原則不會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直接判決離婚,而台灣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不至於跟大陸法院一樣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潛規則,然而也必須符合台灣民法第1052條的裁判離婚事由,如果單純只是分居6個月(含以上),尚難被認為符合惡意遺棄的概念,況且,有的夫妻不見得會想離婚,所以在夫妻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他方為台灣地區人民時,有關雙方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俗稱的監護權,又稱親權),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就必須先予以酌定。

 

依據民法第1086條之1規定:「父母不共同繼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這是在規定父母不共同繼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在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時,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但如果夫妻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又該如何處理呢?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易即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他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雙方在臺灣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後設籍在臺灣地區,則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即依子女設籍地區的法律規定。所謂的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包含否認子女訴訟、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及本文要討論的「父母不共同繼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就是臺灣地區民法有關父母不共同繼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改定準據法之規定

 

在臺灣這邊法院實務上,會發函查詢大陸配偶的入出境紀錄,以確認該大陸配偶的入出境狀況,先判斷是否確實有不共同繼續生活之情形,接下來會函請社工師或家事調查官做作家訪,並參酌訪視報告中有關監護動機及意願、經濟狀況、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計畫和教養態度、親職能力的評估、情感依附關係、被監護人之意願等綜合評量後,審酌「維持現狀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裁定由在臺灣的父或母為單獨監護人。

 

這裡律師要特別提醒台籍父母,大陸沒有交付子女執行,也沒有單方親權的概念,所以一旦未成年子女入境大陸,被大陸籍父母帶走,大陸籍父母只要不入境臺灣,在大陸幾乎是完全沒有任何救濟途徑,所以,發生兩岸婚姻紛爭時,千萬不要以臺灣的法律來看大陸作法,絕對是完全行不通的,一定要諮詢專業家事律師,才能保護自己與孩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