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認領後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應注意事項 (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03月21日 02:00:00 ‧ 8080次閱讀
未婚懷孕認領後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應注意事項 (文:梁維珊律師)

有讀者來信詢問,因為與男朋友未婚懷孕生了孩子,但是因為後來雙方覺得不適合婚姻,所以讓男方在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並登記姓氏為男方姓氏,並且約定小孩監護權給女方,但後來因故女方認為想要幫孩子改姓,這樣向法院聲請改姓,應該注意什麼呢?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提供讀者一些想法,願天下父母心都源自與愛孩子喔~

有讀者來信詢問,因為與男朋友未婚懷孕生了孩子,但是因為後來雙方覺得不適合婚姻,所以讓男方在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並登記姓氏為男方姓氏,並且約定小孩監護權給女方(按:一般人都說是監護權,其實法律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下為了配合一般讀者的思維,所以概稱「監護權」),也約定了男方應該每月給小孩扶養費,並由女方代為收受管理使用。

然而很多時候,單親媽媽的辛苦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獨自照顧幼兒,又要兼顧工作,才能勉強維持一個單親家庭的運作,此時,男方居然停止支付扶養費,即便女方聲請強制執行,也可能因為男方名下根本沒財產而失去執行的實際意義。於是,辛苦的單親媽媽就要靠自己,一手把孩子拉拔長大,問題來了,孩子與父親間的依附關係淡薄,孩子漸漸長大,一定會慢慢理解到父親並沒有與母親分攤自己的生活費、教育費等,眼見母親一再為自己而辛苦的工作著,自己又跟外公外婆關係較為密切,母親白天工作時都由外公外婆照顧像這樣的狀況,如果單獨監護的女方向法院聲請「改姓」,應該要注意什麼呢?

一、      法條適用

民法1059條之1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所以,未婚生子由生父認領後,如果想要向法院聲請改姓,就必須讓法官瞭解到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是否有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這種極端狀況,或是「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及「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簡單來說就是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聲請改姓,但通常如果是前述情形,法院不會僅僅就單獨監護作為審查是否裁定改姓的標準,改姓是家事非訟事件,法官必須審酌改姓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第4款的「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官也會一併考量。

二、      法院如何審酌「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依據家事事件法106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 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所以通常法官會指派社工師對父母雙方進行訪視,訪視報告會由社工師做專業評估,通常會有下列評估標準:

(一)「更改姓氏動機與意願評估」

          1、聲請人是否一直以來擔任主要照顧者

          2、聲請人的家族支持系統

   3孩子是否對母姓有歸屬感

(二)「探視意願及想法評估」:簡單來說就是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的體現,聲請人未來會不會阻止相對人探視。

(三)「經濟與環境評估」:聲請人經濟收入來源及女方家庭是否能提供協助,住所是否穩定。

(四)「親職功能評估」:聲請人長久以來單獨任之監護人,對於小孩生活照顧及未來規劃是否適切規劃,並關心小孩生活,且適時提供小孩協助。

(五)「支持系統評估」:聲請人的家庭支持系統成員間感情與往來是否密切良好?

(六)「情感依附關係與意願評估」:就照顧與相處時間而言,聲請人是否為小孩主要照顧者,小孩在情感依附關係上優於相對人,且小孩能自述與聲請人感情良好,來評估聲請人與小孩間情感依附緊密。

(七)最後是「綜合評估」:綜合上述訪視觀察,由社工師做出建議給法官參考,以評估聲請人提出改姓動機是否明確且無不妥。

 

三、從筆者的整理可以看的出來,改姓其實有個重點,就是孩子對改姓後的姓氏是否有「歸屬感」,也就是說如果孩子年齡還很小,沒辦法完整的表達對從母姓的歸屬感時,在法院實務上確實比較容易被駁回改姓聲請的,筆者以家事專科律師的立場建議,家事法官在處理家事事件,絕對不會著重在父母雙方的恩恩怨怨,而是立基在守護孩子最佳利益的高度,且在沒有家庭暴力或高風險家庭前提下,盡量不變更現狀,目的就是希望孩子能平平順順的長大,不要因為父母間的不愉快而產生波折,導致孩子的身心健康發生問題。所以,如果孩子年齡還不足以表達或認定是否對姓氏有歸屬感時,不妨給孩子與自己一段時間,等孩子長大後自己做決定,這也是對孩子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