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正品官網照片公開銷售自己的二手真品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8年03月07日 00:10:00 ‧ 15272次閱讀
可以用正品官網照片公開銷售自己的二手真品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在過年期間收到這麼多禮品難以消化的同時,很多人在問「可以下載正品官網上照片,然後網拍自己的二手真品嗎?」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分享目前法院的見解給各位網拍賣家參考囉~

案例:

年關將近,為了參加家族舉行的年終交換禮物PARTY,小雅特地跑到百貨公司買了一款可食用的黏土玩具,準備用來讓小朋友們抽獎,但在活動前一天小雅包裝禮物時,無意間發現黏土玩具的產地為中國地區。有鑑於目前社會上食安問題嚴重,小雅因此另外購買其他禮物提供抽獎活動使用;但為了避免浪費,小雅便將黏土玩具以低於售價100元之價格放在自己的蝦皮網站中拍賣,同時在黏土玩具經銷商的官網上抓了一張產品外觀與說明圖片(按:此為攝影及語文著作),讓買家們可以更了解該款產品的特性與玩法。請問:小雅的作法有沒有什麼問題呢?

法律小觀點:

  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與第92條分別著有明文。

  在本案例中,小雅於蝦皮網站上拍賣的黏土玩具雖然是真品而非仿冒品,但這也只能確保此一拍賣行為不會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小雅一時貪圖方便直接使用黏土玩具經銷商拍攝、編輯的「真品圖片」,作為廣告與說明用途,一旦被著作權人即黏土玩具經銷商發現並依法提出告訴,根據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107年度智簡字第6號判決,以及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號判決意旨,小雅前述下載(重製)與上傳(公開傳輸)黏土玩具經銷商所拍攝、編輯之「真品圖片」,作為自己拍賣網站廣告與說明用途等行為,就會觸犯我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與第92條等罪,各位讀者如身邊有朋友從事網拍行為或以此為業者,均應多加注意。

  或許會有人覺得疑惑,只是從官網下載一張圖片來「輔助真品」拍賣,又不是在網路上「盜圖」並公然販售仿冒品,後果有這麼嚴重嗎?對此,我國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固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何謂「合理使用」?根據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判決之見,除應視利用情形是否符合該法第46條至第61條規定所列舉之合理使用範圍外,亦應參照同法第65條第2項各款規定,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藉以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上開案例中的小雅雖然是賠本販售黏土玩具真品,但她在蝦皮網站上的拍賣行為,終究還是具有商業目的,律師認為這很難通過「合理使用」的審查基準,否則法院實務上就不會有那麼多遭提告成功,同時判決有罪的案例了。這樣大家瞭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