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肇事逃逸」?如果「被違規的人撞到,自認自己沒有錯而離去」或是「車子沒有接觸到對方,對方自摔倒地。」認為自己應該沒有什麼錯就離開現場,這樣算肇事逃逸嗎?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陳致宇律師與各位分享「肇事逃逸」的法院實務見解,快分享唷~
(一)近日,新聞上常出現「肇事逃逸」一詞,而觸犯肇事逃逸罪嫌的被告,雖有部分是「自己駕車粗心撞到人卻跑掉不趕快送被害人送醫」這種會讓社會大眾咬牙切齒的情形,但也有相當比例的是「被違規的人撞到,自認自己沒有錯而離去」或是「車子沒有接觸到對方,對方自摔倒地。」這類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覺得離開現場好像也沒什麼錯的情形。後面兩種情況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情強烈違背,民國(下同)106年初,在宜蘭就有發生某法官行駛於宜蘭市中山路時,於岔路口被無照的林姓男子所騎乘的機車闖紅燈撞擊,當下該法官並未停下報警處理而直接開車離去,雖之後與傷者達成和解,仍因觸犯「肇事逃逸罪」被判刑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林姓男子無照又闖紅燈,甚至「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法官無任何肇事責任,但這位法官還是被判刑了。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來肇事逃逸罪的認定其實跟一般社會大眾的想法差非常多,加上肇事逃逸罪是1年以上、7年以上的罪,一但觸犯除非有緩刑,不然就是要入監執行!!實在不可不慎,筆者近來處理類似案件有感,盼可藉本文章避免民眾誤觸法網。
(二)首先討論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這個條文重點有三個,就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1.就「肇事」的部分,我們先看一下法官如何定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31號刑事判決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且其立法精神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而有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下,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這整個事故過程的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內容有點繁複,簡單來說就是:「只要被害人受傷或死亡跟行為人開車/騎車有關,行為人就是不能直接跑走。」
2.「致人死傷」部分,就是有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應注意的是,如果只有車體或財產受損,則與刑法肇事逃逸罪的要件不符。然後,使被害人受傷的部分也須注意,無論是藏在被害人衣服裡面的小擦傷,或者是肉眼無法察覺的內傷,都算是這裡的「致傷」,所以千萬不要肇事後看一看覺得對方沒事情就直接走掉。
3.「逃逸」部分,即為制定本罪最主要原因。我們看一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從而,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故行為人客觀上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或傷而逃逸之行為,而其主觀上對致人死或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犯罪即告成立。…」還是有點饒口,簡單來說就是---「不能亂跑,要先離開也要讓別人找得到。」
(三)看了上面肇事逃逸罪的要件,我們再來看一下最上面的例子為什麼會牴觸這條罪的規定。在「自己駕車粗心撞到人卻跑掉不趕快送被害人送醫」的情形,就是希望被駕駛人不小心撞到的人可以趕快得到適當的救助,知道自己撞到人卻不趕快下車協助被害人而直接跑掉,這一定會牴觸肇事逃逸罪。而「被違規的人撞到,自認自己沒有錯而離去」的情形,就是一般人不小心會碰到的情形了。一般開車/騎車在路上,難免遇到不守交通規矩的人橫衝直撞,被這種人撞到已經很不高興了,還要留在現場等這個不守規矩的人送醫?如果遇到類似情形,還請各位一定要忍耐一下留在現場,本罪之所以要求開車的人等檢警相關人員到場,就是要由檢警相關人員判斷責任歸屬,肇事逃逸罪的成立從來不以開車的人有過失為成立的要件,本罪重點是受傷的人要得到救助。如真因上班等事宜需要先離開現場,請務必以交付名片、留下姓名及連絡電話等方式讓對方找得到人,避免不小心觸犯本罪。「車子沒有接觸到對方,對方自摔倒地。」的情形也要非常小心,因為「肇事」從來就不僅限於車體直接碰撞,舉例而言,紅燈違規左轉的用路人導致綠燈直行的用路人為避免碰撞警急剎車而摔車受傷,雖車體未直接碰撞,仍屬肇事,千萬不要覺得自己沒碰到就沒事,還是要趕快通知救護人員到場急救。
(四)不過不可否認的,肇事逃逸罪的認定,尤其是後面兩種情形,因為與一般常理違背,所以導致很多人誤觸法網。針對此點,除了相關單位應繼續多加宣導以外,亦應就本罪是否過度擴張適用範圍,導致過多人誤觸法網此點加以檢視。參酌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判決意旨:「按肇事逃逸罪為故意犯,行為人至少應認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涉及到『肇事』,且認識到自己的離去事故現場的行為,是有意讓人無法發現肇事者為誰,或者根本無所謂,倘非如此,即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可言。次按,『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猶故為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是該條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簡單來說,就是「要確定知道自己肇事且知道被害人受傷或死亡還跑掉,才是肇事逃逸。」法院藉此限縮本罪適用的範圍,而不是只要有人受傷/死亡,行為人走掉,就一定是肇事逃逸。但是法院在法律見解上的變更,實在也是很運氣運氣,筆者還是建議各位讀者採取保守見解,若往後遭遇類似事件時,不要逕自離開現場,而盡量留在現場確認傷者已經被妥善救護後,再行離開,如此不但可以提供傷者必要救護,更可以避免犯罪,因為「肇事逃逸」跟大家想得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