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造成公司損害,老闆可以先扣薪資以彌補賠償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8年02月14日 01:20:00 ‧ 4142次閱讀
工作時造成公司損害,老闆可以先扣薪資以彌補賠償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案例:

小王為蜜蜂快遞公司之負責人,小三則為該公司的送貨員。民國107年1月1日元旦過後,小三以日後生涯另有規劃為由,向老闆小王請辭獲准;但小王一方面同意小三離職,另一方面卻以小三辭職造成公司人力、派車上之調度不便,以及其任職時造成公司設備損壞為由,而直接從小三1月份的薪資中扣除2萬元,藉以彌補公司的損失,請問:小王的作法真的沒問題嗎?

法律小觀點: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與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小王在損害賠償數額與責任歸屬尚未釐清前,就先從員工小三的薪資中加以預扣抵償,不僅違反前述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內政部75年9月2日〈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明示:「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更有以下民、刑事與行政責任必須面對,不可不慎:

類型

具體情況

法規依據

民事責任

小三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蜜蜂快遞公司給付遭遇扣的2萬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字第6號判決參照)。

民法第486條前段、雙方勞動契約有關薪資給付之約定內容。

刑事責任

本案預扣薪資事件若經轄區地檢署受理進行偵辦,公司與負責人均會遭判處罰金刑(台灣高等台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53號判決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81條第1項、第78條。

行政責任

如果蜜蜂快遞公司遭人檢舉違規,並由勞動檢查單位查證屬實的話,該公司可能被裁處9萬元以上45五萬元以下罰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3號判決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