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監護宣告需知與法院程序簡介 (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02月14日 01:30:00 ‧ 27850次閱讀
怎麼辦理監護宣告需知與法院程序簡介 (文:梁維珊律師)

高齡化社會伴隨而來的除了扶養義務、安寧醫療、長照甚至安樂死議題外,為已經失能的長輩安排死前的法律規劃,更是重要議題,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就實務上聲請監護宣告應注意事項與程序,簡單與各位讀者分享。

依據民法第1111條規定: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第2項:「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以本人實務上經驗,聲請監護宣告會有下列幾個程序,茲簡要說明,供讀者參考:

一、聲請狀及相關附件

    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監護宣告時,除聲請狀外,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宜提出診斷證明書,案件繫屬於法院時,法院會請聲請人製作「親屬系統表」,將四親等內親屬全部製作於「親屬系統表」內。

二、為應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在聲請時通常已經處於失能狀態才會被聲請監護宣告,所以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就在2015年12月30日修正,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聲請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法院認為無選任之必要者,就不必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實務上法院會依據親屬系統表,請四親等內親屬蒞庭陳述意見,並做成筆錄

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體況鑑定

    法院在收集上開資料後,會函文詢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醫院,以初步確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體況。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之規定,法院會安排一個時間,由法官親自到聲請人所在醫院,與醫生共同對聲請人進行鑑定,以確認聲請人是否確實已經達到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四、監護人適任報告

    法院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請社會局指派社工師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家族狀況進行訪視,以確認適合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社工師在訪視後,會做成訪視報告並為監護之建議

五、法院審理會審酌的部分

(一)詢問親屬系統表內親屬擔任監護人之意願(或共同指定由何人擔任監護人之意願)。

(二)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意見

(三)依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而前述社工師訪視報告,就是在就監護人適任狀況做評估,俾使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