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二)—董事在公司的角色與定位】(文:戴家旭律師)
2017年12月12日 13:20:00 ‧ 5445次閱讀
【開公司(二)—董事在公司的角色與定位】(文:戴家旭律師)

繼上篇【開公司(一)—公司負責人的風險與責任】,戴家旭律師跟大家分析何為公司負責人,以及成為公司的負責人會有什麼法律上責任後,緊接著來跟大家談談,「董事」究竟是個什麼樣的人物?

Q1:董事在一間公司的角色是什麼?

 

如果以國家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公司的股東會像是立法權,監察人像是司法權,而董事會,則像是國家行政權。這樣的原因,是因為股東會一年原則上只開一次(股東常會),而股東會不可能鉅細靡遺,事必躬親,必須要授權公司常設機構—董事會為公司事務之決策。所以董事就像是國家的總統或行政院長,掌有行政權。

 

再打一個比方,如果以遊輪為例,公司的股東就是像遊輪的所有者(船東),擁有遊輪,可以決定船的目的地在哪(只決定大事);董事會則像是船長,決定這艘船(公司)每天要怎麼開。所以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董事。董事對公司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可見一斑。公司的大小事,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

 

董事會的任期

董事會一般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果董事會期限到了,來不及改選,將延長任期至改選時。但主管機關得令公司限期改選(公司法第195條)。

 

Q2:董事怎麼產生?

 

有限公司

在有限公司,董事是由股東中選出。若有限公司之股東僅有一人,此人自然將出任該公司之董事。最多可以設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法第108條)。

按照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首任董事部分如公司設立採發起設立,首任董事應由發起人選任(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後段)。如採募股設立時,則由創立會選任(公司法第146條第1項前段)。公司設立後的董事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Q3:誰可以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董事長是董事會的主席(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每屆董事會之第一次董事會,因為沒有選出董事長,所以應該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召集(公司法第203條)。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03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集,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集,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二項或前項限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怎麼辦?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董事長如不召開董事會尚不得由其他董監事召集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是以,董事長如不召開董事會,尚不得由其他董監事召集,亦不發生書面會議紀錄情事(經濟部93年11月5日經商字第09302182030號函)。

 

董事長如不召開董事會尚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公司董事遇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情形,而發生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由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惟如董事長拒不召集時,尚不得由公司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並由其擔任主席(經濟部63年5月13日商12051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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