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變成既成道路?(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7年11月05日 23:40:00 ‧ 33376次閱讀
私人土地變成既成道路?(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自己的土地讓大家走久了就一定變成大家的嗎?(暗示:有土地借大家走的快去把地圍起來)來聽聽洪宗暉律師怎麼說。

案例:

老林與老劉兩人為多年鄰居兼好友,惟近期雙方卻因房屋整修問題交惡,由於老劉一家出入均須經過老林之私有土地,老林不願意再給劉家人額外方便,因此透過兩人共同朋友阿洪,要求老劉及其家人另覓他法進出房屋,不得再任意通行老林所有的土地。不料老劉卻聲稱,該一銜接劉宅與大馬路之土地為「既成道路」,其一家人本可自由通行,故對老林之要求不予理會;老林得知後怒不可抑,並誓言捍衛自己權利到底。請問,老林與老劉兩人的主張,哪一個才是對的呢?

法律小觀點:

  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已明言:「又既成道路公用地役法律關係之成立,係因具有一定之事實及條件而成立,並非係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形成…」等語。據此可知,私人土地是否變成既成道路,並且成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端視有無符合一定之事實及條件要求,並不是行政機關以一紙公文(行政處分)就可以決定的。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必須滿足以下要件:「一、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三、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在本件案例中,既然是老劉先主張老林的私有土地為「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依法即應由老劉舉證該土地符合前述要件(最高行政法院74年度判字第2004號判決:「主張於系爭土地有公用地役權者,應負舉證責任」參照);如果老劉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與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土地有「多數路人必須通行,且老林在這數十年間都不曾阻止行人使用此路徑」等情狀,其日後當然就不能再恣意通行、使用老林的土地,這樣子大家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