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交流頻繁,台女嫁日男的情形也不少,所以異國婚姻的法律問題就相當重要,為此,本所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將開闢一系列專欄,有關台日婚姻應注意事項,給即將遠嫁日本的台灣女性一些法律風險提醒與建議。
問題:異國生活與異國旅行是兩回事,異國的旅行固然很有趣,但旅行畢竟不比生活,在非母語系國家生活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而且對於異國的法律、民情與習慣,也不見得能適應,如果在與日籍丈夫婚姻關係存續中,另外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生子,該未成年子女的身份關係定位就變得非常重要,在台灣可由夫妻任一方或子女自知悉後二年內,或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然而,在日本又是什麼樣的情形呢?
首先,要先確認親子關係的準據法,簡單來說,就是這個婚生子女(但與父親並無親緣關係者)與父親間的親緣關係應該適用之法律為何國之法?在民國100年5月26日前出生者,依據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前之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之規定,是適用「父之本國法」。修正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100年5月26日開始施行後,依據修正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之規定,依子女之本國法。子女在出生後為日本國籍,而父為日本國籍,不論出生日期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前或後,基本上都是適用日本法。
依據日本民法第777條規定:「嫡出否認の訴えは、夫が子の出生を知った時から一年以内に提起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翻譯後為「否認之訴,應自夫知悉子女出生時起一年內提起。」所以,在台灣,可以提起婚生否認訴訟的當事人有夫或妻之一方或子女,且可提起的法律期間為「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後2年內提起。然而在日本卻只有「夫」,而且必須在「夫知悉子女出生時起1年內提起」,也就是說孩子在出生後一年後,如果日本籍的夫不願意提婚生否認訴訟,或夫並不知孩子的真實血緣身份,即便未來血緣關係得到科學上證實,依據日本現行民法的規定,均無法調整這個孩子的身份關係。
筆者認為,這樣的法律差異是相當大的,政治與法律都是因地、因時制宜,並無好壞對錯,只是法律知識就變得很重要,提供各位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