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老婆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嗎-兩岸家庭案件的刑事責任問題 (文:梁維珊律師)
2017年04月13日 21:00:00 ‧ 6804次閱讀
臺灣大老婆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嗎-兩岸家庭案件的刑事責任問題 (文:梁維珊律師)

中國大陸的刑法並沒有通姦罪,所以在臺灣大老婆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相姦罪嗎?來聽聽本所家事專業律師梁維珊律師怎麼說。

      臺灣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我國之國民大會從未曾有任何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均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則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是依上揭條文可知,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仍屬中華民國領土;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的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故大陸地區雖因政治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益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國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可以看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含大陸地區),須限於觸犯「內亂罪」、「外患罪」,且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或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始免予追訴、處罰。簡單來說就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含大陸地區),如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以外之罪名,自不在該條得免予追訴、處罰之射程範疇(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3號判決)。意即「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政治犯(內亂罪、外患罪)以外之罪,臺灣法院即有審判權所以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已婚之人民發生性關係,亦構成臺灣刑法第239條之相姦。(說明:通姦罪規範對象是配偶,相姦罪是配偶以外之第三人)

       綜上所述,雖然中國大陸的刑法並沒有通姦罪,但是臺灣大老婆是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相姦罪的,而且即使老公跟小三是在大陸通姦,大老婆在臺灣的地檢署提告,雖然無法把人抓回臺灣執行,但小三未來想進臺灣,就變得沒那麼容易了。不過筆者文末依舊要提醒,刑法一旦入家門,這個家就真的破碎了,復仇不是癒合傷口的良藥,理性溝通,才能真的為雙方各自找到人生的另一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