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後,加班費怎麼算?(文:葉凱楨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30日 21:40:00 ‧ 6158次閱讀
勞基法修法後,加班費怎麼算?(文:葉凱楨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106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再度掀起我國長期以來勞工工時過長、某些資方無視於相關法規,而剝奪勞工休假的權益等相關社會問題。有鑑於此,我過勞動基準法今年也就此部分進行重大修正,包含工作時間、休假、例假日、特休假;加班費計算等,即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一例一休」。此次修法攸關勞工重大權益與生活品質,但是您真的搞得懂自己的權益到底做了那些改變嗎?

因為修法後要討論的面相實在太多,本篇首先來談談我國勞工的工資定義與加班費計算問題。我國規定的的基本工資從過去104年7月1日起所規定的月薪新臺幣20008元,於今年的1月1日起調漲為21009元。而最低時薪則由120元調漲為133元。但是,其實所謂「工資」與「薪資」,這兩者間的意義不同。民眾在求職時,需要認真了解現在公司在和你談的薪水,指的是工資、還是薪資。

 

所謂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所謂薪資,則是指工資加上非工資(例如其他福利制度,紅利或獎金)。為何對於工資的定義如此重要,是因為我國的勞動基準法,是以工資來計算各種給付的依據,例如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職業災害補償金、退休準備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特休假工資,更為全民健康保險金額與新制退休金計算之基礎。因此,我們可以了解,為何明明勞工領到的薪水沒有太大的差異,但企業主老是嚷著人力成本大增,導致物價上漲呢?除了加班費提高之外,經由上述亦可大致明白另一個原因主要是與工資相關聯的成本增加。

 

 

 

 

 

 

 

 

工資

資方需負擔與工資相關的成本

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

勞退金提撥

資遣費

退休金

職業災害補償

預告工資

加班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特休假工資

 

再來談談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在工作日加班,與在國定假日、例假日或休息日加班的算法可是不同的。我們假設勞工每個月的工資為28,800元,則每日工資為960元(28,800÷30日=960),每小時工資為(960÷8=120元)

一、工作日加班:(勞基法規定,前2小時加給1/3,之後每小時加給2/3)

    以加班4小時為例:

    前2個小時加班費:120+(120×1/3)×2=200

    後2個小時加班費:120+(120×2/3)×2=400

    因此當日工資:960(原有工資)+600(加班費)=1,560元

 

二、例假日加班:(勞基法規定,僅限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可於例假出勤。除給加班工資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給1日工資)

    當日工資:960+960=1,920元

    另再加一天補休

 

三、休息日加班:(勞基法規定,休息日應使勞工休息為原則,工作為例外,因此前2小時加給1又1/3〈4/3〉,之後加給1又2/3〈5/3〉,加班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加班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加班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以加班8小時為例:

    前2個小時加班:120×4/3×2=320元

    後6小時加班:120×5/3×6=1,200元(加班超過4小時至8小時內者,以8小時計)

    因此當日工資:960(平日工作8小時之工資額)+1,520(加班) =2,480元

 

四、國定假日加班:(勞基法規定,給加倍工資,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

    假設國定假日加班4小時

    當日工資:960(原有工資)+960(加班費) =1,920元

 

以上就是關於加班費計算的簡單說明。如果雇主違法不給付給勞工應付之加班費用,依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且主管機關可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其實勞資雙方不應該處於對立面,事實上勞方與資方二者唇齒相依,唇亡齒寒,是處於互相依存、共生的關係,一個事業若想長久經營,不應只注意對外行銷策略或是經營方針的正確擬定,內部員工關係之穩定與制定留才計畫更是一個企業之根本。企業主不應只想規避強行法規、為了節省成本或是獲利而剝削壓榨勞工;勞方也應該以認真的態度做好份內的工作,二者多多互相為對方著想,創造雙贏的局面,才是正本清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