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王與妻子有一子小王與一女小玉,老王的太太在小王與小玉念高中與國中時就因病就過世,由老王獨自將小王與小玉扶養長大,去年老王參加公司健檢活動時發現自己疑似罹患肺腺癌,後來到教學醫院檢查確診為肺腺癌,癌症治療期間只有女兒小玉對老王無微不至的照顧。老王心想,兒子小王讀到博士畢業,已婚且目前工作與生活均富裕無虞,而小玉目前還在就讀碩士中,沒有工作與男友,整天都在照顧生重病的老爸,所以內心對女兒小玉的疼愛與疼惜更深,老王擔心寶貝女兒未來無人照顧,又想到現在景氣不好,小玉念的碩士是冷門的科目,未來就業恐怕不會很順利,所以在生前依據民法的規定作了自書遺囑,雖然知道民法有特留份的規定,但老王還是堅持在遺囑中表示全部遺產都要給小玉,不久後老王便過世,小王對老王的遺囑不以為然,認為父親這樣的分配並不公平,想對小玉提訴訟,然而因為小王與小玉的兄妹感情其實不差,但總不能一直放著這樣的不公平的遺囑,所以小王想知道這樣侵害特留分的遺囑,要在多久時間之內提告?
律師觀點:
一、被繼承人(亡者)生前沒有預立遺囑的前提下,依據法律規定是各繼承人平均繼承,這樣的平均繼承,民法上稱為「應繼分」。所謂的特留份,如果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應繼分」的2分之1。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其中關於「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之指定,如果有侵害特留分,是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規定行使扣減權。(詳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簡單來說,就是在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的前提下,遺囑再怎麼不公平,都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應繼分的2分之1)。以這個案例來說,小王既然沒有喪失繼承權,小王與小玉的應繼分為各取得老王遺產的2分之1,然而老王的遺囑卻表示全部遺產都要給小玉繼承,這對小王來說就是侵害了小王的特留分,小王的特留分是老王遺產的4分之1(應繼分的2分之1,即1/2×1/2=1/4),然而老王的遺囑卻表示全部遺產都要給小玉繼承,這對小王來說就是侵害了小王的特留分。雖然民法關於侵害特留分條文主要是指遺囑中的遺贈侵害特留分,但最高法院認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應繼分之指定,如果有侵害特留分,是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規定行使扣減權,所以小王可以對小玉主張老王的遺囑侵害小王的特留分而可以行使扣減權。
二、承上,小王應該最遲什麼時候對小玉提告呢?這個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認為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詳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 民事判決)也就是說,小王知道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當天開始2年之內,要對小玉提告,否則就不能再主張老王的遺囑侵害小王的特留分而行使扣減權。
三、所謂親兄弟明算帳,雖然父母對於子女多多少少會有偏心狀況,但筆者相信天下父母都不願意子女為了爭產而發生爭訟,所以建議天下父母,不論如何還是公平分配為宜,再怎麼不公平,也不要少於特留分。而特留份被侵害的繼承人,也別忘了自己能提起訴訟的時間其實有限,如果無法與其他繼承人友善處理好遺產分配問題,也要記得自己能以訴訟主張權利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