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面面观:「在台湾起诉离婚,胜诉或和解后,一方能单独到大陆登记离婚吗?」(文:梁维珊律师)
2017年02月01日 17:30:00 ‧ 6896次閱讀
两岸婚姻面面观:「在台湾起诉离婚,胜诉或和解后,一方能单独到大陆登记离婚吗?」(文:梁维珊律师)

相爱容易相处难,更何况是跨界婚姻,一般来说即使婚姻双方都是台湾人,都可能因为生长环境不同,而有风俗、文化、生活习惯的差异,更何况是跨界或跨国婚姻了,本文先介绍台湾起诉离婚的程序,再延伸到两岸离婚的程序,不过今天先介绍「在台湾起诉离婚,胜诉或和解后,能直接到大陆登记离婚吗?」的程序问题。

在婚姻双方都是台湾人的前提下,一方对他方提起离婚诉讼,依据台湾家事事件法的规定,会先在法院的调解室进行调解,由家事专门的调解委员先进行调解,倘双方就离婚、子女监护、探视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等有共识,则会做成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内容会经过家事法院法官的确认,有的家事法官会亲自到场与双方当事人确认,然后现场印制笔录,让双方当事人签名,在签名的当下,双方即刻发生离婚的效力。这与协议离婚的最大差异,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完成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后,还要找二个证人签名,最后双方还要一起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简单来说,协议离婚只要有一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时反悔,就没有发生离婚的效力。然而法院的调解离婚、法庭上和解离婚,在双方签名时,不待登记,即刻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法院判决离婚,还要等到判决确定为止(严格来说可以一路诉讼到最高法院,会耗费非常多诉讼时间与诉讼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之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他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因故对他方在台湾的家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假设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庭上和解离婚或离婚胜诉确定判决时,离婚的效力在两岸又有何不同呢?在台湾起诉,且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庭上和解离婚或离婚胜诉确定判决,不待登记,即刻发生离婚效力,任一方持该调解笔录、和解笔录、离婚胜诉确定判决到户政事务所,就可以单方面登记离婚,这个效果跟台湾人告台湾人离婚是一样的。

 

然而,在大陆有领证(结婚证)的婚姻,是不会因为台湾法院的调解、和解或确定判决,而直接对大陆的婚姻发生离婚的效力,也就是说,无法单方面持台湾的调解笔录、和解笔录或确定判决,到大陆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依据大陆地区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新规定颁布时间2015年6月29日)明文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而该规定中所谓之台湾地区民事法院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所以,在台湾起诉离婚后,不论取得调解笔录、和解笔录或离婚确定判决,如果要解消在大陆地区的婚姻关系,都还是要向当地法院提出许可执行之诉,而在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前,在台湾尚须准备户籍誊本、离婚调解裁定或判决及其确定证明、身分证正本及印章、经公证之离婚事实宣示书等,可以想见整个程序是相当复杂耗时的。

 

所以「在台湾起诉离婚,胜诉或和解后,一方能单独到大陆登记离婚吗?」的答案是「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