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配偶之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基本上都听过,除了继承外,同时还存在一个特殊且可以主张的权利,所以有「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就亡故后的配偶拿一半财产,然后再与子女就剩下的另一半遗产均分。」这个说法,但配偶之一方死亡,是否生存的他方能直接主张先要一半的财产吗?所谓的「先拿一半」到底法源基础是什么呢?
其实「先拿一半」的说法不精确,正确来说配偶之一方死亡时,因为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所以生存的配偶得主张的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这里所讲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就是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条之1以下所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因此在法律客体适用上,自然要依据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为请求,而生存的配偶在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时,主体上是对已故配偶的其他继承人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所以读者会问,那生存的配偶基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否就想当然的可以先拿亡故配偶的一半财产呢?这就要回归到台湾地区有关剩余财产分配的法律适用。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的规定,原则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其中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与慰抚金则排除在外,不列入剩余财产分配之范围内。不过同条文第2项也明确规定:「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法条所称的「平均分配显失公平」,是交由法院来审酌夫妻一方是否有不务正业,或浪费成习等情事,对于财产的增加并无贡献,像前述的有不务正业、浪费、对双方婚后财产的增加没有任何贡献、对家庭也没有贡献的一方,在立法理由中明确表示「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获得非分之利益。此际如平均分配,显失公平,应由法院酌减其分配额或不予分配。」所以,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最终是否能均分剩余财产,还是看法院的认定,并不是一定就能拿到一半的财产。
生存的配偶对已故配偶的其他继承人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后,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4条的规定,能再与其他继承人均分已故配偶的遗产,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时,属生存配偶对其以外之继承人主张之债权,与该生存配偶对于先死亡配偶之继承权,为各别存在的请求权,两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并不须与其他继承人分担该债务,自无使债权、债务混同之问题。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 773 号判决)所以,生存配偶能主张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因配偶身份而享有的继承权,二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而生存的配偶对其他继承人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时,其他继承人是不能以遗产继承为由,答辩以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及义务,进而要求生存的配偶分担亡故配偶的生前债务,因为这是基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而生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并不是遗产。
所以说坊间常见的「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就亡故后的配偶拿一半财产,然后再与子女就剩下的另一半遗产均分。」这个说法,其实不够精准,正确来说,生存的配偶固然得对其他继承人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然法院不见得会依前述规定直接采均分的方式,而可能审酌相关事证后,为适当的分配,所以生存的配偶不见得可以「先拿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