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包租公、包租婆、房客必看:最新不動產租賃定型化契約八大重點(文:戴家旭律師)
2017年01月09日 13:30:00 ‧ 5019次閱讀
【懶人包】包租公、包租婆、房客必看:最新不動產租賃定型化契約八大重點(文:戴家旭律師)

就在民國106年1月1日這一天,內政部公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簡稱「規範」)正式生效施行。這個影響全國包租公、包租婆、以及房客的最新規範,到底內容是什麼?違反又有怎樣的處罰呢?這篇文章整理了八大重點,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一、適用對象:限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

(一)規範主體限於「企業經營者」

「規範」的全名叫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我想,光是名稱就有很多人看不懂了。我們必須先指出,「規範」限制的主體,限於企業經營者,亦即「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消保會的行政函釋對企業經營者,提出兩個判斷標準:(一)是否偶一為之?(二)是否有營業行為。[1]

舉例來說,如果只是屏東的親戚到台北來,第一次出租房子給親戚,並非以此為營業者,所簽訂的契約不受「規範」的限制。

相反的,倘若是以出租套房為營業,則屬於「企業經營者」,有「規範」的適用。

 

(二)「定型化契約」方有適用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定義)。」

定型化契約常見的判斷標準之一,是締約者之間有無「磋商能力」。例如有經濟實力的房客,可以一條條的與房東商議租約內容,而不是只能照單全收,並非「規範」所適用的對象。

相反地,倘若要向銀行借錢簽訂信貸合約,密密麻麻的條文一大堆,合約好厚一本,要借錢的人根本就沒有能力與銀行磋商(銀行才不理你),這就是定型化契約。

 

二、消費者才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最終消費」。倘若房客並非最終端的消費者,而是二房東租了房子之後還要再轉租給他人;或是像租了房子之後另外有營業行為(例如:經營旅館),則無「規範」的適用。

故消保會的行政函釋指出:「消保法所稱之『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包括:消費係為達成生活上目的之行為,凡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故消保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2]

 

三、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

按照「規範」第5條的規定,房東與房客間的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原來市面上許多契約條款約定押金都是三個月,現在必須要修改了。

 「規範」第5條:

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個月租金,金額為___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三項及第十三點第四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四、得約定可否提早終止租約。倘得提早終止租約,最高罰一個月租金

在「規範」中,房東與房客可以約定,房客可不可以提早終止租約。倘若可以提早終止租約,得約定應該要在多久以前預告終止租約。如果房客沒有提早預告終止租約,最高罰一個月的租金。

 「規範」第12條: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五、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過往房東可能會與房客約定,租金不可以報稅。房東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樣可以少報一些所得稅。但是在「規範」中,這是禁止的行為幽!千萬要小心。

 

六、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

在規範中,禁止房東與房客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房客不可以遷入戶籍到所承租的房子內。(這樣一來,學區房會降價嗎?我們接著看下去)

 

七、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

過去常常看到,房東與房客約定「扣繳」稅捐由房客負擔。在「規範」中,這其實是不合法的!因為扣繳稅款的設計目的是「就源扣繳」,就是在給房東租金之前,先拿出來一部份,繳納給政府。如果演變成房客還要出多的錢,是不公平的。

 舉例來說,不動產的租金是40,000元,其中4,000元應該由房客扣繳起來,先給政府(計算式:40,000×10%=4,000),房東實際得到36,000元(計算式:40,000-4,000=36,000)。(正確)

 承上例,倘若房東與房客約定,房客要給40,000元整數,另外還要再給政府4,000元,等於房客總共負擔44000元,這樣就不符合「規範」的規定,因為等同變相增加房客的負擔。

 

八、違反的處罰

房東(指符合企業經營者定義:有「營業行為」且「非偶一為之」的房東)倘違反「規範」,例如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應由房客負擔「扣繳」稅捐、或「不得將戶籍遷入」,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倘若經限期改正不改正,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



[1] 「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活動,且非屬偶而為之之拍賣行為者,應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係利用電腦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知悉廣告內容者,應屬媒體經營者。」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函文。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8年6月29消保法字第0980005526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