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容易相處難,更何況是跨界婚姻,一般來說即使婚姻雙方都是臺灣人,都可能因為生長環境不同,而有風俗、文化、生活習慣的差異,更何況是跨界或跨國婚姻了,本文先介紹臺灣起訴離婚的程序,再延伸到兩岸離婚的程序,不過今天主要先介紹「在臺灣起訴離婚,勝訴或和解後,一方能單獨到大陸登記離婚嗎?」的程序問題。
在婚姻雙方都是臺灣人的前提下,一方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依據臺灣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會先在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由家事專門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倘雙方就離婚、子女監護、探視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等有共識,則會做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內容會經過家事法院法官的確認,有的家事法官會親自到場與雙方當事人確認,然後現場印製筆錄,讓雙方當事人簽名,在簽名的當下,雙方即刻發生離婚的效力。這與協議離婚的最大差異,就是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完成離婚協議書的簽署後,還要找二個證人簽名,最後雙方還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簡單來說,協議離婚只要有一方在辦理登記離婚前反悔,就沒有發生離婚的效力。然而法院的調解離婚、法庭上和解離婚,在雙方簽名時,不待登記,即刻發生離婚的效力,至於法院判決離婚,還要等到判決確定為止(嚴格來說可以一路訴訟到最高法院,會耗費非常多訴訟時間與訴訟成本)。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夫妻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他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因故對他方在臺灣的家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假設雙方達成調解離婚、庭上和解離婚或離婚勝訴確定判決時,離婚的效力在兩岸又有何不同呢?在臺灣起訴,且雙方達成調解離婚、庭上和解離婚或離婚勝訴確定判決,不待登記,即刻發生離婚效力,任一方持該調解筆錄、和解筆錄、離婚勝訴確定判決到戶政事務所,就可以單方面登記離婚,這個效果跟臺灣人告臺灣人離婚是一樣的。
然而,在大陸有領證(結婚證)的婚姻,是不會因為臺灣法院的調解、和解或確定判決,而直接對大陸的婚姻發生離婚的效力,也就是說,無法單方面持臺灣的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到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依據大陸地區最新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最新規定頒佈時間2015年6月29日)明文規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而該規定中所謂之臺灣地區民事法院判決,包括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所以,在臺灣起訴離婚後,不論取得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離婚確定判決,如果要解消在大陸地區的婚姻關係,都還是要向當地法院提出許可執行之訴,而在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前,在臺灣尚須準備戶籍謄本、離婚調解裁定或判決及其確定證明、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經公證之離婚事實宣示書等,可以想見整個程序是相當複雜耗時的。
常聽大陸配偶跟筆者討論「單離」(單方離婚)的問題,僅以此文與各位讀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