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把存摺帳戶交給陌生人,小心變成幫助詐欺犯(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6年12月13日 10:00:00 ‧ 7294次閱讀
隨便把存摺帳戶交給陌生人,小心變成幫助詐欺犯(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案例:

小花與阿豪是在便利超商打工認識的同事,兩人日久生情並進一步交往後,不久即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小花知道,阿豪一直想要一台屬於自己的野狼125機車,而且阿豪生日也快要到了,小花打算偷偷買一台送給阿豪當生日禮物,不過小花身上可動用的現金不多,東湊西湊後仍有4萬元的資金缺口;小花曾試圖向銀行申辦貸款,但也因為經濟狀況不穩定遭拒。情急之下,小花便與網路上自稱可以提供低利融資的黃先生接觸,黃先生以需提供擔保品為由,請小花提供數個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密碼。小花為求盡快取得貸款,便依黃先生指示將存摺與提款卡(含密碼,以下同)以快遞寄送到指定地點,請問:小花這樣的貸款方式真的沒問題嗎?

法律小觀點:

  我國刑法第30條與第339條分別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從前述條文內容可知,行為人即便沒有參與實施詐欺行為,但若對於正犯的種種犯罪舉動,基於幫助的意思,在事前或實施中給予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助力,就有構成刑法幫助詐欺罪。

  大家或許會覺得疑惑,假設行為人只是單純基於借款、賣錢,或協助取款等目的,而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並非想要協助詐騙集團訛詐金錢;甚至行為人也根本搞不清楚要求提供帳戶者,究竟是否為詐騙集團成員?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仍然有被檢警甚至法院認定是幫助詐欺的風險呢?對此,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判決明確表示:「實務上鑑於詐騙集團之猖獗,為杜惡風,遂提出『不確定故意』概念,用以處罰提供人頭帳戶者。於無故提供金融帳戶之情形時,因政府已大力宣導詐騙防範,如行為人認識提供帳戶可能落入詐騙集團之用,仍在所不惜,當可認為行為人有幫助詐欺的犯罪意思,自得科以詐欺罪的幫助犯」;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35號判決亦認定:「按人頭帳戶遭利用以從事之犯罪行為,係以詐騙及恐嚇取財集團透過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為大宗,且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簡單來說,縱使被告辯稱是在求職、逛網拍、準備借錢,或幫忙朋友的過程中被騙取帳戶,但是法官跟檢察官多半仍會以:「提供帳戶給第三人具備『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為由,對被告提起公訴甚至判決有罪。

  回到本案中來看,假設案例中黃先生真的是詐騙集團成員,且其與同夥所取得(由小花提供)的銀行帳戶確實用於詐騙他人;在被害人報案,並由警方循線查出相關金流係匯入小花帳戶時,檢方就非常有可能將小花為詐騙集團之幫助犯,而依法提起公訴。另根據統計,相同類型案件高達97.78%都被法院判決有罪!因此當讀者們不幸真的將存摺與提款卡提供給不明人士時,切記一定要馬上找律師諮詢,並立刻將帳戶掛失,同時收集一切有利於己的證據,這樣才有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總之,無論如何都不要隨便將存摺與提款卡交給別人,否則一不小心就會吃上「幫助詐欺」的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