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12月5日內政部公佈了最新的「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下稱「規範」),並且自公布日起生效。過去買賣海外不動產發生爭議時,僅能按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規尋求救濟,但是沒有一個法規是針對海外不動產做出說明與解釋的。這次公布的「規範」可以說填補了法規的漏洞,是從事經紀海外不動產業者,及擬購買海外不動產的消費者,一定要知道的資訊。成鼎律師事務所為您貼心準備了七大注意事項,一起來看看吧!
一、經紀業應該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人若為他國建案開發業者(以下簡稱建商),經紀業應提供該建商委託銷售契約書或經紀業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委託人若為他國不動產仲介或代理商,除應提供該仲介或代理商授權銷售契約書或經紀業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外,並應提供他國仲介或代理商合法經營及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該契約及相關文件如非以中文記載者,應附中譯本(影本或節錄本)。(「規範」第二條第一項第1款)
二、海外不動產廣告內容所提及之數據,一定要有所本並且註明計算標準:
海外不動產廣告內容提及之各項數據(如投資報酬率、回本時間、交通時間或空間距離等),應註明數據來源或計算標準。(「規範」第二條第二項第2款)
三、海外不動產廣告必須在明顯處加註警語:
海外不動產廣告,必須在明顯處加註:「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等警語。(「規範」第二條第二項第3款)
四、海外不動產說明會應注意事項:
經紀業舉辦海外不動產之說明會時,除對於當地國情、法令、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持有期間之稅費負擔、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當地最近三個月或近期成交行情、貸款、匯率等詳予說明外,並應包括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規範」第三條第一項)
五、海外不動產說明書必須記載詳實:
海外不動產說明書,必須說明的重要事項,包括:(A)是否須收取保留看地權利費用?若是,應載明收取該費用之目的及處理方式。(B)委託人未能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之理由。(C)不動產說明書未能視為契約書之一部分之理由。(D)定金之效力是否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E)經紀人未能於當地國賣方之契約書簽章之理由。(F)標的物周邊發展現況、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重要環境設施、道路可及性及其他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事項等。(「規範」第三條第二項)
六、帶看費用不得收取。倘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應注意:
帶看海外不動產,不得收取帶看費用。有向消費者收取保留看屋(地)權利費用(以下簡稱保留費用)者,應於不動產說明書之「其他重要事項」載明。收取保留費用後並應掣給收據,該收據內容應記明下列事項:
1、收取保留費用之目的及該費用非屬定金性質。
2、保留國外不動產標的物之標示。
3、保留不予售出之期間。
4、消費者看屋(地)後決定簽訂買賣契約書時,該保留費用之處理方式。
5、消費者未赴國外看屋(地)或看屋(地)後決定不簽訂買賣契約書者,該保留費用應全數退還消費者,不得没收。
6、消費者出國後,因可歸責於他國建商、不動產仲介、代理商或我國經紀業之事由,致該應保留之標的物未予保留而損及消費者權益時,對消費者之賠償方式(如:退還出國費用等)。(「規範」第四條)
七、買方支付價金的資訊揭露
經紀業應提供國外委託銷售者(賣方)之帳號或付款方式予買方,並協調國外委託銷售者(賣方),於收到買方所支付之各期價金時,應開立收款證明予買方。(「規範」第七條第一項)
以上是這次最新公布的「規範」,最重要的七點內容。倘若仲介或代銷業者銷售海外不動產,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沒有提供不動產之重要資訊,可能因為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前者被處罰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後者被處罰3萬至15萬元罰鍰。倘若被處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會被按次處罰。一定要小心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