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他不是第一次這樣對我,我不知道為什麼我這麼笨,一再的給他機會,我早就不愛他了,但是我就是不甘心啊!雖然我不知道我在不甘心什麼。」
你知道嗎?所有尋求律師協助進行家暴或離婚訴訟的婦女通常都不是第一次受到相對人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然而一再的容忍卻總是換來更無情的對待,被害者很多本身也是高知識份子,明明知道自己是被害者,也很清楚的知道自己已經不愛對方了,卻無法理解自己怎麼會對這份應該放下的感情或關係,感到不甘心所以不放手,到底在不甘心什麼,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從旁人眼裡看來,這樣的不甘心是如此的莫名。
在家庭暴力的心理學研究層面,Dr. Walker(Lenore Walker)提出一個理論「習得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游美貴教授所著的《家庭暴力防治-社工對被害人服務實務》[1]書中特別就「習得無助感」做了說明,游教授表示:「Walker發現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時,可能會有憂鬱、低自尊、焦慮、反應遲鈍、生氣、沒耐心和對孩子有矛盾情節等等受虐婦女症候群(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游教授更指出「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絕非單一事件,從習得無助感到最後沒有想要逃離暴力的企圖,Walker提出一個解釋婦女如何變成被害人的迴圈。Walker發現受暴迴圈開始於暴力事件發生的緊張階段,隨之而來是受暴事件過一陣子的冷靜期,再來是相對人溫柔後悔的原諒階段,最後是回復親密關係愛戀的蜜月期。」而在不斷的遭受暴力對待,被害人甚至會放棄反擊,造成暴力的惡性循環,最終釀成不可回復的悲劇。
這樣的「習得無助感」,讓家庭暴力變成惡性循環,也就是受暴者為何總有一股不甘心,但卻不放手的心態。每個人都有生活在健康的身心環境的權利,如果發生家庭暴力,務必要清醒冷靜,先想辦法脫離現場,如果鄰居有報警,務必在員警到場時大聲求救,很多受暴婦女在員警到場時,因為緊張或任何緣故而不敢求救,導致措施逃離受暴良機,逃離現場後記得到醫院驗傷,並聲請保護令,千萬不要拖延驗傷時間,的避免證據的證明力不足。
在「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提到: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駡、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二)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三)性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四)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以上筆者特別畫線的,就是常見的狀況,妳根本無需再忍耐,記得冷靜搜集證據,然後尋求家防官或值得信賴的律師協助聲請保護令,沒有人有義務生存在被家暴的環境中,最終受傷害的還是自己。
面對不甘心,唯一的方法就是想辦法離開受暴環境,才會發現原來自己的不甘心是這麼不值得,原來只是家庭暴力的心理學研究層面的「習得無助感」,所以,妳一定要保持冷靜並想辦法脫離現狀,才能安心擁抱未來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