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刑事傳票,上面寫著身份:「被告」。這時您的心情,是否可以用「寶寶心裡苦,但是寶寶不知從何說起」,這樣來形容呢?
別懷疑,我也曾經當過被告,我知道那種內心五味雜陳,很想把告我的人一刀砍成兩半的感受。那是三年前,我為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低收入戶,控告租他房子賣彩券的房東,後來惡意將房子收回不租了,又不將押租金退還的案子。這個惡房東,後來說我這個律師,和法扶當事人一起「偽造文書」(租約),目的是要敲詐房東……。
雖然很無言,也很無奈,但我身為被告,還是去開了庭。我永遠忘記不了,我坐在台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旁邊的星巴克,看著對面往台大後門的路,心理想著:淦,為什麼我要來這裡。最後雖然開一次庭就搞定拿到不起訴,但我瞭解做為被告有多麼不爽與無奈。
回歸正題,那麼,如果被列為被告,應該怎麼準備呢?
(1) 深呼吸,放輕鬆,打個電話給書記官問告我的人是誰
曾經有個客戶莫名其妙被告,他我說第一次被告時猶如五雷轟頂,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後來多被告幾次以後,收到傳票先去按摩個90分鐘,然後再打電話給律師討論案情。
這正是成為刑事被告的正確心態:深呼吸,放輕鬆。如果可以的話,我建議深沈的呼吸,吐氣所佔時間的比例要是吸氣的兩倍,吸氣的時候數一,吐氣的時候也數一(但所佔時間要是吸氣兩倍),這樣持續十次,您會發現情緒冷靜許多。
冷靜下來後,打電話給傳票上承辦股別的書記官(傳票上會記載案號、股別、及分機號碼),詢問告您的人是誰?以及所告內容為何?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在偵查中的案件,書記官未必會告知的這麼詳盡,但告訴人姓名一般是可以問出來的。
(2) 想想對自己有力的證據有哪些
知道告自己的人是誰以後,想想為什麼這個人會告您?以及如何推翻他。如果可以的話,建議拿枝筆把這時候的思路寫下來,例如:反擊的點可以是:
A、不在場證明。
B、證人。
C、沒有現金流......。
先把對自己有力的證據寫下來,有利於先幫律師整理好案件。請記得,律師是法律的專家,但發生在您自己身上的事情,您自己才是最清楚的人。
(3) 開庭前找個律師諮詢
大部分的人都是第一次收到刑事傳票,所以有找律師諮詢的必要。至少需要瞭解之後碰到的程序會是哪些,以及要怎麼樣對自己會最有利。
請注意,請「不要」開完庭後,覺得檢察官對自己很不友善,才去找律師。因為法律實務界常說一句話;「案重初供」。意思就是,案件發生後的第一次供詞,是最接近真實的。隨著時間經過,被告所說的話會越來越趨向為自己脫罪,而與事實背離。
如果在開完庭後才找律師,因為筆錄已經做完,也「劃押」了(刑案筆錄要簽名),這時候律師再介入的效果,就很有可能打折扣。
(4)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要想說謊
社會大眾對於律師的印象,因為電影及小說的關係,好像死的也能夠說成活的,律師就像所穿的黑白色法袍一樣,是「黑白講」。
但就個人辦案經驗來說,如果真的有犯案,應該要「認罪」,爭取最低刑度。因為硬要辯論,也不是不行,但如果被拆穿,會死的很慘(律師也會很丟臉)。
我曾經看過同道承辦德國人A君攜帶海洛因進入海關被抓到的案件,那位道長(律師稱呼彼此為道長)的辯論意旨略為:A君以為攜帶入台的,是K他命,不是海洛因。(因為海洛因是一級毒品,刑責和攜帶K他命差很多。)
但是這樣的辯論,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按照判決結果,我想如果沒有意外,我做頭七的時候,A君都還關在看守所吧。
(5) 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
刑事訴訟被列為被告,不是一場簡單的戰爭。剛好相反,這有可能是一場您一個人,對抗整個國家機器追殺的戰役。您必須要有縝密的準備,找好信任的律師,努力打好這一場仗。
刑事偵查,一年或以上都是正常。如果不幸檢察官起訴,整個案件跑完,也快兩、三年。
刑事案件被列為被告只是一個事件,本質是中性的,非善非惡。運用得當,縱被列為被告,事件完成後也可以增長自己的智慧。像我也被告過,也是莫名其妙,但因為被列為被告,更能瞭解被告的心情。
聖嚴法師說:「面對他、接受他、處理他、放下他。」事情總有落幕的一天,在落幕之前,我們該吃飯還是要吃,該睡覺還是要睡。如果晚上睡不著覺,要去看醫生。因為,日子還是得過下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