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不同出身背景的人,因為結婚而必須共同生活,這期間對於理財、工作、財物保管、交友之認知等瑣事,肯定會發生許多磨擦進而衍生出所謂的「個性不合」的問題,「個性不合」可以向法院主張離婚嗎?
要在臺灣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幾款事由外,比較容易被提到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是法律上所謂的破綻主義。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至於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應以客觀標準,簡單來說,就是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要到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如果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所以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
從而夫妻間關於理財、工作、財物保管、交友之認知等瑣事所衍生的磨擦,法院很難去認定夫妻間感情已生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何況是所謂的個性不合,更難成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判決離婚的理由。
夫妻間本就會因生長環境、教育程度而有許多異見,法院實務認為,雙方應該透過協商、溝通以達共識,起訴請求離婚之一方固然主張無法取得共識,雙方仍應尋求最大平衡點以資共同維持婚姻生活,而不是就無法取得共識之事項直接向法院主張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所以,一方以觀念不同、個性不合、家計分攤有異議等為由起訴主張離婚,在法院實務判決上是可能會敗訴的,最好的方式還是透過溝通,溝通不見得是要溝通繼續夫妻生活,也可能透過溝通而協議離婚,這樣反而雙方都能和平分手,如果有孩子,也還有機會是合作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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