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張年輕時曾經為朋友的債務問題作保,後來朋友跑路不知所蹤,大筆債務的清償責任也全部落到老張身上,以致於自己的銀行帳戶被扣押,連每月固定匯入帳戶的國民年金老年年金,都悉數被債主向法院聲請執行;無獨有偶,老張的鄰居老林退休後雖然可按月固定領取勞保年金,但是老林過去投資失敗也積欠了不少債務,擔心年金匯入帳戶後就被執行扣押,所以只能要求勞保局按月郵寄年金支票,然後自己再拿支票到銀行兌領現金。某日,兩人聽聞議員服務處有免費法律諮詢,就相約一起前去詢問律師,看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棘手問題?
法律小觀點:
有關民眾勞保或國民年金被扣押的案例時有所聞,立法委員乃參考社會救助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禁止扣押專戶的規定,而在民國(下同)103年1月8日修正國民年金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增列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2、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53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第2項)。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3項)」,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2、3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第2項)。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3項)」。
因此從前面所說的國民年金法、勞工保險條例修訂後,本案例中的老張與老林,就可以拿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立的證明、身分證、貼有照片的第二證件以及印章,親至台灣土地銀行開立年金專戶,如此一來匯入專戶中的年金款項就不再有遭債主聲請法院扣押的風險,未來的老年生活將更有保障;此外,如果老張與老林所居住的縣市台灣土地銀行沒有設立分行的話,老張與老林也可以向勞保局反映並經該局重新出具證明文件後,改洽中華郵政公司各地郵局申請開立年金專戶。再者,老張及老林開立的專戶和一般帳戶相同,不但裡頭的存款可以自由分次提領,而且存款期間也都會計算利息。
話說老張、老林依法申請開立年金專戶後,在該帳戶內的存款從此不再有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的風險。兩人的共同朋友老楊聽了以後感到十分羨慕,因為老楊本身也有債務問題,若每個月定期匯入帳戶中的老農年金被扣押甚至強制執行,自己就要喝西北風了。其實,103年1月29日修訂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之1也已經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第2項)」等內容。也就是說,老楊同樣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專戶存放老農年金,從而達到國家立法保障弱勢民眾基本經濟安全的目的。這樣子大家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