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對一段關係的祝福,不妨是結束一段關係。既然過往的愛已經追不回,不如,讓接下來的日子,也不要有恨。
案例簡要:
父親從孩子出生到成年,未曾見過孩子幾次,也未曾支出費用扶養孩子,孩子對父親印象模糊,孩子的成長均賴母親與外祖母共同扶養成年,法院認為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故以裁定免除孩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律分析: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條的意思是說,父母在扶養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從出生到民法規定的20歲成年),曾經對孩子為重大身心靈虐待(這部分如果曾經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就更能佐證身心靈虐待經歷),或對於孩子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者(例如生父或生母無正當理由在孩子甫出生後離家,且未對孩子盡任何給付扶養費或照護),孩子可以主動向法院請求,依個案狀況調整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本案是孩子自出生後至成年為止,父親未曾對孩子為任何撫育及照顧,也未曾提供任何扶養費,大部分時間均失聯狀態,直至近來社會局主動通知,該名父親因病需要照護,且國家代為墊付之扶養費,未來也會向其唯一的孩子求償,為此,孩子委託律師依法對父親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獲准之案例。
我們期待每個孩子都有健康的成長過程,孩子們都有開懷成長的權利,哪怕成長過程有辛酸與阻礙,父母就是孩子最重要的依靠,社會新聞中不乏父母對孩子施以嚴重家庭暴力、性侵害者,更不乏父母離家出走,拋下年幼的孩子一去不回,這都將對孩子造成身心靈嚴重傷害,而容易對家庭關係發生不信任,造成下一個家庭問題。
筆者認為,有的時候,對一段關係的祝福,不妨是結束一段關係。既然過往的愛已經追不回,不如,讓接下來的日子,也不要有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