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家旭律師
有人向我們聲請本票裁定,內容又虛偽不實,當然不能平白無故讓人扣薪或法拍我們的房子!這時,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的同時,要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停止執行的依據,規定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如果是主張本票被偽造、變造(例如:本票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法院「應」依聲請停止執行;如果是偽造、變造以外的情事,法院「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本票被偽造、變造)如果在收到本票裁定20天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不用供擔保就可以停止執行。後者(偽造、變造以外的情形)需向法院提存一筆錢後,才可以停止執行。
向法院提存需要的錢,計算式是:本票金額×法定利息5%×4.4年。
例如:本票金額100萬元×5%×4.4年=22萬元。
需注意者,是這個計算式,可能會因為不同法官的想法,而有金額上的差異,並非絕對。
註1:倘委託成鼎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費用可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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