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家旭律師
本票裁定的威力強大,對債權人來說是這樣,對債務人來說更是如此。名下的資產可能被查封、拍賣,帳戶也會被凍結不能使用。更冤枉的是,有時:
(一)本票不是我簽名的,本票裁定竟然會聲請過!
(二)欠錢明明已經還了,債權人本票不還給我,竟然還拿去聲請本票裁定!
(三)本票擔保的事項(例如:工程順利過關)已經履行,債權人不還本票,竟仍聲請本票裁定!
筆者在律師工作的過程中,真的是很常碰到不明不白,被聲請本票裁定的案件,一年都會有個三、四件。這時解決之道無他,就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本票原因關係消滅、或本票遭人偽造、變造,故不應該發生效力。
註1:成鼎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有多件成功案例,因保障客戶隱私不便公開。收費標準可參考:http://www.cdlaw.com.tw/modules/pages/cost
註2:法院裁判費用收費標準: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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