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有關勞工工作時數的最新修正內容,即將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施行,以下聽聽曾律師對修正內容的分析,教你如何在彈性工時制度下保障自己的權益。
基本工時:
104年勞基法最重要的修正內容,就是減少基本工時,自105年1月1日起,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建立全面週休二日制度,讓所有勞動者均得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
彈性工時:
為因應勞工生活型態多元發展,兼顧企業產能需求,勞基法於91年底立法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制度,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實施下列彈性工時制度:
「2週彈性工時」:即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共16小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分配時數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勞動部於92年3月31日已指定所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可適用2週彈性工時的相關規範,各行業均可藉由靈活分配2週內的16小時,提升工作績效並兼顧員工家庭生活。
「4週彈性工時」:係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共160小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分配時數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目前經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指定行業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業等、加油站、餐飲業、娛樂業、旅館業、保全業、不動產仲介業、醫療服務業等,涵蓋大多數服務業,讓服務業的排班排休享有更多的彈性。
「8週彈性工時」:8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共320小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經勞動部指定適用之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等,實施較長週數彈性工時制度,使企業能依市場需求在成本與產量之間取得平衡,同時有利勞工對於休假時間的整體規劃。
加班費怎麼算?
現行勞基法第32條第1、2項明文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但正常工時連同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月加班總時數上限為46小時。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關於加班費時數之計算,則視公司有無實行彈性工時制度而有不同計算基準:
●未採彈性工時之行業,在實施全面週休二日後,勞工每日工作時數如超過8小時基本工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
●企業如實施彈性工時制度,則在2週、4週彈性工時制度下,每日工作時數超過10小時;在8週彈性工時制度下,每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雇主即應按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