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到了,又是結算年終獎金的時候了,這可是一年中的大事,你知道公司發給你的年終獎金,在勞基法上地位是什麼嗎? 來聽聽梁維珊律師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年終獎金」則是指不具確定性或經常性給予性質的年終獎金。簡單來說,年終獎金就是勞基法第29條所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從前述的法律見解看來,可以了解到工資在勞基法上的定性,必須「視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倘不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者,應認定為是「年終獎金」。所以,有些公司「年終獎金」的發給,是平均攤在每月薪資內,不是在年終統一發給,這樣的「年終獎金」,最高法院認為,倘果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的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勞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亦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
只要是被認定為是「工資」者,不管公司發給費用的名目為何,勞工就工資的部分,都受到勞基法有關工資規定的保障。舉例來說,如果雇主與勞工間簽署的勞動契約約定,勞工年薪為123萬2千元,分為每月基本薪資8萬8千元及年終獎金(金額相當於2個月每月基本薪資),這邊所稱的年終獎金,因為是每月固定撥給,在認定上就是工資,未來雇主與勞工間發生工資爭議時,勞工可以主張雇主依法必須將該名為年終獎金實為工資的費用,等同於工資並給付予勞工。
所以啦,領年終獎金前,先想想自己領的年終獎金到底是工資還是獎金囉~
CONTACT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