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鼎法律聊齋】清朝時期,悔婚,行不? 刑!
大家都知道,現在的婚姻追求的是自由戀愛,不論是否是一時給內分泌失調沖昏了頭,或是在麵包與愛情中做取捨,總之都是自己的決定,當然多少會參酌父母的意見,但是完全聽命於父母所指定的婚配對象,現在倒是真的少很多,畢竟從小的獨立思考訓練,已經在心中生根,有些人甚至很小的時候就會跟父母親頂嘴了呢!
在清朝時期,婚配嫁娶的流程稱為「六禮」,這「六禮」順序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共六道程序,其中在納征的階段,就是贈送及接受禮品的階段,一旦接受了對方的禮品,就算是完成訂婚了,簡單來說,就是採實質收禮說,依照當時法令,收下男方的聘禮,就等同於婚姻已經有了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任意悔婚。
如果收了對方的聘禮悔婚,會有什麼效果呢?
依照<<清律>>的 “男女婚姻”條提到:「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這裡講到的「笞刑」,就是打屁股鞭刑,這是很嚴重的刑罰,而且會讓家族蒙羞的。
穿越二百年後看看現在的台灣民法規定,男女已經訂婚,如果沒有民法第976條的事由,收受禮品而悔婚的一方,頂多就是賠償對方的損害,並沒有把悔婚列成刑事責任,這是當然,時代不同,法律所顯現的是那個時代的核心價值。
突然想起我曾經在鄉下聽過的一位婆婆的故事,她因為父母重男輕女,在她很小的時候就把她出養給養父母,養父母在她二十出頭時,把她許給村子裡疑似有肺結核病的老人做五姨太,老婆婆當年是年輕女孩,越想越不對,如果嫁給這位病老人沖喜,這輩子大概就完了,於是在婚前的一晚,趁著大家忙著婚禮的事情沒注意,就死命的往南方跑,跑到雙腿抽筋無法動彈,跑到連大氣都不敢喘一口,成功地逃離家鄉,遠離這個古式沖喜,在現在看來荒謬的婚姻。幸好當年已經不是清朝時期,在那時候的台灣應該是適用日本的婚姻法,當時的日本婚姻法並沒有悔婚笞刑的問題,所以養父母與她都沒有受到笞刑相對,只是她再也沒有回去過那個小村莊,與養父母及養父母的親戚間,也是死生不復相見。
有時候想想能成為現在人真的很好,婚姻這種事情合則聚不合則散,其實能在正式登記結婚前踩剎車,也算是經歷過一番內心轉折的,而落跑新娘或落跑新郎固然當下讓另一半感到心碎,但婚前分手總比談離婚來的單純許多。清朝新娘所承受的壓力,實在不是我們現在人所可以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