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禮拜天的晚上,我接到一個氣急敗壞的電話。
是台中一位葉小姐打來。從Line圖片看起來,這位葉小姐大概24歲上下,眼睛好大,帶著假睫毛,嘴巴還嘟著裝可愛。
葉小姐說,因為母親受到「奈及利亞詐欺案」詐欺,兩個黑人,與三四個台灣人聯手,騙媽媽說有可以把黑錢洗成美鈔的機器,媽媽就把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寫好贈與契約,還把所有權狀、身份證、印鑑證明、印鑑章全部交給黑人,相信把房子贈與給詐騙集團就可以拿到白花花的美鈔了,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
葉小姐打來時我正在新竹和家人吃飯,未婚妻也一起在場。放下筷子,腦袋轉阿轉,和葉小姐說出我想到的解決方案:
按照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您的情形處理方式有三:
1. 明天一大早先到地政事務所,要求地政事務所禁止移轉土地給詐騙集團。
2. 把所有資料照相用Line傳給我,隔天一大早我進辦公室馬上幫你們寫存證信函,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
3. 到地政事務所撤銷母親的印鑑證明,此後一律改用簽名,這樣詐騙集團才無法使用媽媽的印鑑章。
後來~呼~奏效!保住不動產哩~!
用六千塊錢請律師寫存證信函,保住自己的愛窩,花小錢省下一~大筆錢,值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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