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嘉雯律師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庭從事司法工作多年,遇過各種車禍糾紛處理,今天的成鼎好好讀,我們來聽聽曾律師的建議,讓車禍處理不再無頭緒。
馬路如虎口,誰也不想無緣無故被這隻老虎咬一口,一旦被咬了,輕者傷財,重者丟命,無論如何都不是令人開心的結果。然而,車禍畢竟是一場意外,如何在意外中確保自己的權益,必須掌握以下幾個關鍵:
留在現場,報警等候警方處理。
實務上常見兩車碰撞,駕駛人見對方看似無外傷,便驅車離開,日後竟收地檢署肇事逃逸的傳票。是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固然必須依個案事實而定,然而因一時大意,未留在車禍現場處理,除了面臨肇事逃逸的調查之外,其實也失去了保全證據的先機,日後要向對方主張路權或指摘對方的違規情狀等等,在舉證上都有不小的難度。
賠償怎麼談?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部分: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範所有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因此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及理賠作業辦法之規定,必須報請當地警局處理,並通知所承保的保險公司(俗稱「出險」)。
實務上向保險公司通知出險後,保險公司則會指派相關理賠人員協助受害民眾申請理賠,如遇對方駕駛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所列不賠事項(如酒駕或吸毒)之情形,保險公司亦會先理賠予受害人後,再向駕駛人求償。但若是受害人自身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發生車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包含傷害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其中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以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限、死亡給付為200萬元,每一受害人請領醫療、殘廢及死亡給付的總和,以220萬元為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車禍受害人的損害能夠迅速獲得基本填補,上述相關的給付只是一個最低的、基本的範圍及金額,實務上常見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的介入協調,促成車禍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簽立和解筆錄並約定拋棄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和解的金額多半不會超過上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最高理賠額度,且只需備齊診斷證明書以及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原則上可於申請後10日內獲得理賠。一般建議車禍損害輕微且欲儘速解決糾紛之當事人,採用此種方式以快速獲得損害的填補。
2、因車禍造成車損人傷,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種是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一般是以車禍發生當日起算2年內必須提起,且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的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至於賠償的範圍則比下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的範圍為廣,包括人身傷害部分,即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支出費用、看護費用、減少勞動能力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除此之外,尚可依民法第196條的規定,請求車體損害部分的賠償金。
在車禍造成傷亡情形下,第二種求償方式則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告訴,偵查終結起訴後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來進行(即以刑附民),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暫免繳納裁判費,因此成為不少車禍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優先選擇。然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樣也有2年的時效限制,如在刑事偵查中因釐清車禍肇責進行鑑定或其他因素導致偵查進度緩慢,有可能在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起訴前,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就因2年期滿而消滅。專家建議,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賠償,務必注意在接近2年期滿前如尚未偵查起訴,即應考慮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另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因犯罪所受之損害,由於現行刑法並無過失毀損罪,以此路徑請求損害賠償僅限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之範圍(即上述人身傷害部分),車損則不包括在內,須另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移送民事庭審理後透過追加請求(該部分需繳納裁判費)。
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中,由原、被告雙方各自就有利事項負舉證責任,實務上常見爭執肇事責任的輕重、以及他方是否有與有過失的情形,由法院進行事實認定及判斷,如法院認定雙方就車禍的發生均有過失,將會依照過失比例扣減賠償金額。此外,判賠的總額也會扣除已領到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避免受害人重複獲賠造成不公平的情形。
車禍是一場無法預知的意外,只能仰賴用路人遵守路權、小心駕駛,盡量避免不幸發生,然而一旦發生車禍,務必要保持冷靜沈著,第一時間留在現場蒐證,再透過專業協助,依照肇事責任及人車受損狀況,研擬賠償方案,分析採用和解或訴訟的利弊得失,選擇最佳的賠償管道,以期紛爭圓滿落幕,雙方也能盡早回歸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