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海策略之「把中國的好,引進台灣」---簡論中國著作權法之許可使用
2015年11月05日 16:20:00 ‧ 3672次閱讀
藍海策略之「把中國的好,引進台灣」---簡論中國著作權法之許可使用

(文:梁維珊律師)

本文係本所梁維珊律師對中國著作權法上許可使用之初步研究,在此特別感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專利技轉電子報刊登採用,希望能提供台商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專利技轉電子報連結】http://ntut.eipm.com.tw/epaper/20151105095700/epaper.htm

現在市場趨勢走向有二種,比較常見的是將台灣商品帶到大陸,其實大陸的優質商品也不少,當然也可以引進台灣。而商品本身的價值除了有體價值外,尚包含產品的「無體價值」,所謂的「無體價值」,在台灣稱為智慧財產權,在大陸稱之為「知識產權」。

 

要將中國好事物引進到台灣,最基本的就是要跟中國簽署相關合同,本文僅就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簡單說明與中國簽署具有高度無體價值性之產品,應先了解的法令部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從上開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可以看出,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使用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及「非專有使用權」,如果著作權人的授權是「專有使用權」,則被許可人得以自己之名義,在許可範圍內,包含地域範圍、使用期間及許可內容,受到第三人之侵權時,以自己之名義,對侵權之第三人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這點是相當重要的權利保護,因為假設產品本身重在知識產權,比如說文創產品、書籍文章、或軟體軟件等,這些強調知識產權的商品,特別容易被第三人以仿冒的方式侵犯。簡單來說,一旦發生仿冒等侵害著作權之情況,假設在未取得「專有使用權」之前提下,就只能通知著作人侵權之事實,而無法在第一時間依當地法律手段防止著作權侵權之擴大。

 

另一方面,簽署「專有使用權」後,被許可人就取得具有獨占且排他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權人不得在已授權的地域範圍於授權期間內,再授權專有使用權予第三人。

 

最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這是比較有意思的規定,簡單來說有關專有使用權的約定,合同內沒有明確說明著作權人是否有專有使用權的授權者,視為有專有使用權之約定。假設著作權人不願為專有使用權之授權,則著作權人必須明確的與締約之他方約定本合同並無專有使用權之許可,否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之規定,一概認為有專有使用權之授權許可。惟不論被許可人是否取得專有使用權,非經合同約定得著作權人之許可,不得將著作權轉授權予第三人。

 

綜上所述,台灣能與中國合作的商機太多了,知識產權的引進像是手機遊戲等,已經不是新聞了,既然知識產權背後的商機如此龐大,那麼在合同的簽署上,就不能為了減低成本(cost down)而不去嚴格審核是否有取得中國及台灣間法律上之權利,否則一旦發生糾紛,那肯定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