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對象是個人的話,除簽名外一定要壓指印嗎?只蓋章不簽名,或者只簽名不蓋章,可以嗎?如果對方不識字不會簽名,怎麼辦?簽名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戴律師小提醒:按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如果締約對象不識字,可以用壓指印的方式,只是在文件上需要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一、按照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所以無論用簽名或蓋章的方式簽約均可,且簽名或蓋章,兩者擇一即可,效力相同。至於壓指印,是民間習慣簽約的方式,並非簽名或蓋章,一定要再壓指印。
二、若簽約對象不識字,無法自行簽名,民法規定得以壓指印、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只是在文件上,必須另外經二人簽名證明才會發生與簽名生一樣之效力。
三、若簽約對象否認曾經締約,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就變成主張權利之人(主張契約存在的企業主)要負舉證責任。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建議在締約時有一到兩位見證人作證,同樣簽名用印,若發生訴訟可以出來作證人;另外聲請筆跡鑑定也是一種方式,但不如有證人可以作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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