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第二天分享法庭夢語及了解法官、第三天知道該繳費給法院,本篇第四天,來了解法官開庭時,問原告的第一句話「訴之聲明」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四天:開庭時法官會問原告的第一句話是什麼?(訴之聲明)
背景:偌大的法庭,檯前坐著法官、書記官、通譯。法官穿著青天白日袍,書記官穿著黑色袍,通譯在練習寫書法。原告、被告各一人魚貫而入,均無律師陪同。 法官:「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原告:「……(此時心中以0.001秒/次的速度閃過以下3個念頭,但支支吾吾的說不出話來): (1)訴之聲明是什麼?我怎麼從來沒聽過這4個字?這是中文嗎? (2)靠,如果我知道訴之聲明是什麼,我就去做律師就好啦,還要在這裡聽你問話? (3)拜託法官可不可以說說人話,通譯還在前面寫書法,趕快幫我翻譯一下。」 法官:「是不是和你起訴狀內容寫的一樣?」 原告:「(彷彿救世主降臨)對、對、對,那個什麼ㄙㄨˋ之聲明和起訴狀寫的一樣。」 |
以上的場景,每天不知道要在法院上演多少次。特別是在沒有請律師的時候,原告與法官常常處於雞同鴨講的狀態。有時候覺得,專業術語本身,原本是希望專業人士之間溝通容易,不用花費太多唇舌。但是對於外行人來說,看到專業術語真的就是隔行如隔山。否則問問一般人,有誰知道什麼是提起反訴?變更訴之聲明?一造辯論判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當然如果問我比特幣,我也無法理解比特幣到底是什麼概念。為什麼沒有EPS的比特幣可以漲到9,333美元[1](大白話是比特幣本身不會像公司一樣賺錢,憑什麼一直漲[2]?)然後比特幣還會被偷(不就是虛擬貨幣,到底怎麼偷啊?)這到底是為什麼?術業有專攻就是這樣,我也不瞭解區塊鏈是什麼,所以要尊重專業。
【民事訴訟中,法官最常問的三句話】 1、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2、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3、兩造還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 |
訴之聲明是什麼?
訴之聲明[3],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原告起訴,希望法院判決給原告什麼?如果用吸引力法則的觀點來看,訴之聲明的意思就是,你希望這個宇宙(在我們的官司,法院就是這個宇宙本身)給你什麼禮物?當然,這個禮物是透過法院法官的手,寫下判決交給你的,禮物本身就是訴之聲明。如果最後官司全部勝訴,法院的判決主文會和訴之聲明一樣以外,訴訟費用也會判決全部由被告負擔。如果最後官司全部輸了,只會用短短的6個字:「原告之訴駁回」帶過,此時訴訟費用判決將由原告負擔。【書狀範例】訴之聲明寫法 壹、 訴之聲明 一、被告 (姓名) 應給付原告 (姓名) 新臺幣 (金額)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 (姓名) 負擔。 三、原告 (姓名)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 事實及理由 ……(後略) |
【比特幣操盤協議】 ……(前略) 五、甲方(虧很大)同意乙方(比特神)之操盤結果,倘有盈餘應扣除成本後給付一半予乙方做為紅利;若有虧損則乙方同意按照虧損數額賠償甲方,絕無異議。 |
【書狀範例】虧很大的訴之聲明寫法 壹、 訴之聲明 一、被告比特神應給付原告虧很大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比特神負擔。 三、原告虧很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 事實及理由 ……(後略) |
被告的答辯聲明又是什麼?
在上面的例子中,虧很大打電話、寄電郵、傳Line訊息比特神都沒有任何回應。於是開庭時,法官就問:「比特神的訴訟代理人,你的答辯聲明是什麼?」
答辯聲明的意思,其實和訴之聲明很像,只是是訴之聲明的反向,意思就是被告希望法官怎麼判決?最常看到的答辯聲明就是:
【書狀範例】答辯聲明 一、原告 (姓名) 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 (姓名) 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 (姓名)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套用到比特神的案例,答辯聲明就是:
一、原告虧很大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虧很大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比特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對於被告來說,請特別注意不要開庭時沒有任何原因就無故缺席,也沒有提出答辯狀答辯。因為民事訴訟法有不到場擬制自認[7]的規定,大白話就是如果開庭時無故不到場,法律擬制他造當事人所述之內容為真(法律術語就叫做自認),不可不慎。我曾經有一件,當事人希望拖時間不期待會勝訴的案件,沒想到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沒到,法院採民事訴訟法第280條擬制自認,因為被告無故不到場擬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我們竟然勝訴!我心中只能用「賺到了」3個字來形容阿!
變更、追加訴之聲明
Q:倘若比特神在台北地院開庭開了一次後,發現自己漏看了【比特幣操盤協議】第十條,漏掉沒有主張另外一筆懲罰性違約金,怎麼辦呢? |
【比特幣操盤協議】 ……(前略) 十、倘乙方(比特神)操盤結果,致甲方(虧很大)虧損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虧損之實際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倘有實際損害,另應賠償。 |
前面有說過,訴之聲明的意思,大白話就是:你希望法院判決什麼內容給你?如果套用吸引力法則的概念,意思就是:你要向法院下什麼訂單?訴之聲明是民事訴訟法中,很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每次開庭法官都會重新問一次,原告你的訴之聲明為何?這是因為法官要確認原告,究竟希望法院判決的內容是什麼(要向法院下什麼訂單)?
那麼,向法院(宇宙)下的訂單可以更改或者追加嗎?
答案:原則上可以,例外不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8],原則上訴狀送達後,就不可以變更或追加訴訟,例外的情況有七種: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
在上述七種例外同意,最常用到的是第(二)款與第(七)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什麼叫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最高法院的判決[9]解釋的很複雜,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己閱讀。大白話則是:這是同一件事情,如果能夠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原告不用再告一次節省成本;法院利用手頭上有的證據資料也能夠繼續審判,節省訴訟資源。大家就別費事讓原告再提起訴訟一次了(謎之聲:不要再讓律師多賺一件了),就准許原告變更或追加訴之聲明吧!
以上述比特神與虧很大的例子來說,因為虧很大在提起訴訟的時候,漏看了契約條款第十條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導致起訴時沒有主張到。如果允許虧很大追加訴訟,同樣的證據資料法院都可以利用,虧很大也不用再多告一件訴訟(專告第十條懲罰性違約金),所以應該要允許虧很大追加訴訟。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這個條款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倘若准許原告的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的防禦權不會太受到影響(還是可以防禦);而且法院也是可以結案的!所以應該准許原告的訴之變更追加。
以比特神和虧很大的案例來說,就算虧很大追加訴之聲明(多了懲罰性違約金250萬元,計算式:10,000,000×0.25=2,500,000),被告的防禦權也不會太受影響,因為訴訟資料都相同,仍然可以防禦;法院要結案也不會因為追加了250萬元,導致不能結案,故應該准許比特神追加訴之聲明。
另外,倘若上訴到第二審,是不能夠援引此款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結,而為訴之變更追加的[10][11]。理由是因為案件上訴到第二審,對於訴之變更追加的審查,應該要更嚴格。明明第一審就可以為訴之變更、追加,為什麼到第二審才來做?被告硬生生的被剝奪了一個審級利益(大白話是如果一審就為訴之變更、追加,敗訴後被告還有二審、或三審可以上訴,共兩個審級。但在二審才做訴之變更、追加,被告如果敗訴只剩下三審可以上訴,只剩下一個審級上訴的機會,所以說被剝奪了一個審級利益)。
【虧很大追加訴之聲明後,訴之聲明寫法】 壹、 訴之聲明 一、被告比特神應給付原告虧很大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比特神負擔。 三、原告虧很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 事實及理由 一、懇請鈞院(大白話就是尊貴的法院)准原告虧很大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為訴之追加: (下略) |
讀者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訴之聲明」也不是什麼複雜的概念了呢?畢竟法官們與我們升斗小民一樣,每天也要吃飯、坐捷運、上廁所、買咖啡。說不定我們排隊買便當的時候,後面那個人就是法官。提起任何民事訴訟,首要的事情就是要可以自圓其說。倘若自己都說服不了,或是說服不了律師(常見案例:那把槍是我走在路上撿到的),那也就不用告了。
[2] 據聞,加密貨幣本身是一種信仰。因為許多人相信區塊鏈技術將大幅改變未來人類的生活方式,所以比特幣才會漲價到這麼貴。當然,或許有一天比有可能特幣會跌價到一文不值。
[3]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 意思是比特幣市場價格變化太快、太劇烈,在比特幣幣圈操盤一天,就相當於人間的一年。
[5]「比特幣賣壓大舉出籠 單日跌幅達25%」,聯合新聞網2017年12月23日報導,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811/2890987?from=crm1-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6] 聯絡不到被告怎麼解?之後的內容會詳述,要記得鎖定喔。
[7]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8]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者而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僅規定,經爭點協議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惟未經爭點協議之事項,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追加請求。是追加之訴非屬經兩造為爭點協議之事項,當事人自不受拘束,倘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得為訴之追加。
[10]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按:明顯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11] 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之規定,唯於第一審程序中有之,第二審程序對於訴之變更,因採嚴格限制主義,故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準用上開第一審程序之規定,此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甚明。
延伸閱讀:【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