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的離婚日記-談與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會面交往) (文: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2018年08月02日 09:10:00 ‧ 13283次閱讀
家事律師的離婚日記-談與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會面交往) (文: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家事事件中除了爭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親權,俗稱監護權)外,未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會面交往建立,更影響了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在家庭重建後之親子依附關係,親子依附關係將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即民法第1055條中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就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案,提出目前法院實務狀況,梁律師仍誠摯的建議,在保護孩子身心健康之前提下,父母應先健全自己心態,方能讓重建的家庭,重新找到希望。

家事事件案件量逐年增高,主要大宗案件量還是以離婚為主,經過筆者初步統計司法院所公布之數據,在2017年全臺灣家事事件(含訴訟與非訟事件)在法院審理的數量,總計有166589件,其中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為12502件(新收案件有10327件),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為8771件(新收案件有7578件),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為20424件(新收案件有17924件),而以筆者一一至北部三間法院家事庭法官數量統計,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9位,士林家事庭法官7位,新北家事庭法官12位,以這三間法院案件平均下來,臺北家事庭法官平均每位法官每年要辦理1389件,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每位每年要辦理1253件,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每位每年要辦理1702件。可見家事事件對法院來說誠然是「重災區」,家事事件所涉及的又是一個家庭在撕裂後的重建,在撕裂後家庭成長的孩子的身心健康,更是影響到可能未來會預見的到的刑事案件,畢竟家庭的破碎、父母及充滿敵意的隔代教養、家庭暴力等,在在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家事法官所肩負壓力之重,除了沈重案件量外,還必須有一顆天下父母心。

 

本文主要在分享筆者近幾年的研究與觀察,就目前俗稱「探視權」(法律用語為會面交往)的探視方案應注意事項,提供幾個建議,另有關爭取俗稱「監護權」(法律用語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則留待之後再與各位讀者分享。

 

一、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其立法意旨謂:「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因其不僅為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故直接稱之為『會面交往』,而不稱為『會面交往權』,屬於親權之一環,並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1]所以對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多半認定為除了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之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或未婚懷孕所生)後,仍與父母繼續維繫親情關係,避免因父母因離婚等原因而未共同生活時,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之情況。足見會面交往之前提,仍在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故而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復規定:「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在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最佳利益前提下,獨任親權(俗稱監護權)之父或母,或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得對他方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二、 法院裁判實務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通常會區分平常日、農曆年節、寒假與暑假,有些法官更會注意到清明、中秋、端午三節休假。

(一)  平常日會面交往方案:

通常會在每月取二週週末(例如:每月第二週、第四週,或每月第一週、第三週),讓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與他方進行會面交往,至於是否能同宿,則需取決於家事調查官或社工之訪視報告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之觀察,在無家庭暴力或其他不利益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前提下,通常判決會准許未成年子女與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同宿,以維護未成年子女與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間之親子關係。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必須準時接送未成年子女,如因接送過程中發生任何必須遲延之狀況,則需主動通知他方因應。部分家事調查官在報告中會提及,如遲誤一小時以上時間未到約定會面交往地點接走未成年子女者,為免未成年子女等待過久及避免主要照顧者之不便,該次會面交往即視同取消,然這是家事調查官會給的建議,法官最終是否會 採用,端視承辦法官在案件中之觀察。

(二)  寒假及農曆年節會面交往方案:

1、 農曆年節期間:區分民國年單數年及雙數年之除夕、初一、初二,分別由父或母之一方能接回未成年子女共度春節。

2、 寒假期間:除農曆春節期間外,另外給予五至七日之連續不中斷之時間,使未任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

(三)  暑假會面交往方案:通常會以教育部公布之國民中小學暑假起迄期間,區分七月或八月選擇其中20日或30日,使未任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

(四)  前述方法在家事事件調解時較有彈性溝通空間,畢竟法官並不是訴訟雙方之家人,很難從家事調查官或社工師訪視報告中衡量出最適合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方案,如未成年子女與未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間親子依附關係較為薄弱時,會面交往方式通常會採取「漸進式會面交往方案」,比如前幾個月,未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方式限於當日上午9時至下午8時,不得過夜。如遇家庭暴力事件,則法官可能會將會面交往地點訂在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比如新北市的放心園,使未成年子女與未任親權之一方在社工輔導下進行會面交往,同時也能確保未成年子女之安全。

三、以筆者個人實務經驗,還是建議於家事事件調解時,由父母雙方協商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之方式較佳,不但能展現主要照顧者對於未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對於「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進而促使法院認定為適宜獨任親權之人,更重要的是,減低敵意父母關係對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身心傷害,這才是更為寶貴及更值得守護之價值



[1] 《親屬法》,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合著,2014年8月最新修訂版,頁293-294引用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問答資料12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