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本來以為穩賺不賠的生意,也可能會賠的一屁股。就像電影「金爆內幕」中,華爾街投資人本來以為主角馬修麥康納的金礦公司,在印尼挖到了世界上含金量最大的金礦之一,所以股價大漲,想必當時華爾街投資人每個人都覺得金礦公司前景看好。沒想到後來金礦公司的檢驗報告作假,整件事情前後都是騙局,金礦公司被勒令下市,正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啊…。
那麼,簽約之後發現苗頭不對,想解除契約或修改契約內容,要怎麼做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範例:我們是消費性電子產品的中盤商,專門經營像是手機、筆電產品,與下游零售商訂有長期契約。因為原物料大漲的關係,導致我成本大增,如果按照原本契約規定出貨,可能會賠很多錢。想請問律師,雖然仍然在契約有效期間,我可不可以解除契約?或者有什麼補救方法?
【戴律師小提醒】
契約簽訂後,要再改變契約內容,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會很困難。比較建議的方式,是在契約中明訂日後可以修改契約的條款,或到達某種條件可以解除契約。訂立契約本來就是先小人後君子的辦法,先把事情都說清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對簿公堂。
一、解除權,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例如契約中有明文約定),得以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如果有意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事由,就可以解除契約。
那麼,如果沒有意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都沒有,怎麼辦?
答案:沒有辦法,必須按照契約走,如果契約內容沒有辦法履行,就會有相應而來的違約責任。簽約前,務必小心謹慎。千萬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傻傻地簽下去!
二、在本題中,立法者希望簽約時,締約雙方都要小心謹慎。所以一旦簽約,就要按照契約內容走。縱使原物料大漲,導致企業主的成本大增,原則上契約中若沒有約定原物料大漲可以解除契約,企業主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若單方面解約,必需面對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外的情形,倘若有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條款,亦即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三、上述情事變更條款,必需向法院聲請,曠日廢時是免不了的。比較好的解決方式,是企業主在訂約時,先在契約中訂明契約調整條款,亦即倘若原物料有上昇到一定程度,有重新協議訂約之權。當然若原物料下漲,也應該給下游廠商一定的折扣,契約才會公平。
【契約調整條款範例】
一、買受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超過○○元時,出賣人得向買受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二、出賣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低於○○元時,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三、按上二項契約修改後,○○月內出賣人或買受人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內容。
四、修改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條文】
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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