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小孩的界線與管教過當?(文: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27日 02:30:00 ‧ 15022次閱讀
管教小孩的界線與管教過當?(文:梁維珊律師)

現在學校老師都會教學齡期的孩子,如果遇到父母的管教,包含辱罵或毆打,就可能構成家暴,孩子們也知道家暴專線是「113」,但坦白說父母們也想瞭解,到底法律上父母對孩子的管教界線在哪裡?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本所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提供幾個意見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父母對孩子的懲戒權及範圍

 

爸爸媽媽及老師們先看過來,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所以,父母懲戒子在法律上,只要是在必要範圍內,都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所謂的必要範圍,到底界線如何?

 

法院實務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懲戒權乃源於前開保護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所謂懲戒當然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施以精神或身體上之痛苦,以匡其非行,促其改過遷善而言,懲戒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而何謂必要之程度,應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子女之過失輕重,及社會上之一般客觀通念定之。至於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主觀上認知子女行為偏差,施以懲戒,亦不能逾越社會上一般公認之客觀評價。又未成年人特別是12歲以上之兒童心智正在成長發展,價值觀亦在形塑中,民主社會觀念,一般均認應令其進入學校接受教育,使其能有機會社會化,瞭解一般社會大眾之價值標準。兼以「國家親權」之概念逐漸萌生,因此父母主觀上認為子女有過錯施以懲戒,若逾越前述之客觀之必要程度,核屬濫用懲戒權,除應負刑事罪責民事上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更有可能被認定行使懲戒權過當,而屬家庭暴力範疇。」

 

二、什麼樣的情況下,父母對孩子行使懲戒權,會被認定管教過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包含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心虐待」。所謂的「身心虐待」,是指對兒童及少年身體或心理,施予非意外性、不可忍受之傷害或痛苦而言。法院認為如果懲罰的目的,是在協助孩子明瞭是非對錯,而不是以惡意、不善的動機,反覆無常嚴厲地懲罰小孩,就不能解釋為對孩子造成「身心虐待」。

 

不過,最近的實務見解更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085條固然賦予父母得於適當情況下對子女行使懲戒權,但懲戒的行使仍然應該也要有比例原則的概念,簡單來說,仍應以言語教化優先,盡量不要馬上採責打的方式,即使責打,其最終目的,是在協助孩子明瞭是非對錯,而不是以惡意、不善的動機,反覆無常嚴厲地懲罰小孩,亦不能過當,造成孩子的傷害。

 

三、如果被認定為管教過當已達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程度時,政府與法院的保護機制為何?

 

如果對兒童及少年達到身心虐待程度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會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對於兒童及少年迫切的保護,除了有上述的裁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外,縣市政府得向法院為受虐兒童或少年聲請保護安置,法院會審酌縣市政府聲請緊急安置報告書、113保護專線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等資料,在發現有兒童及少年遭到身心虐待時,裁定保護安置。

 

甚至,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情狀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

 

四、綜上,筆者認為,父母在對孩子行使懲戒權時,千萬不要有「我在打我的小孩,關你什麼事」的想法,原則上我們都希望孩子們能在身心健康的環境下成長,管教過當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就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也會因此被認定為是家暴,同時孩子更可能被安排保護安置。孩子的未來要靠你我守護,孩子不是父母的資產,這點也同時提醒各位爸爸媽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