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進行離婚訴訟同時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候,就結婚後夫妻二人攜手努力維持家庭而添購的房子,是否能在訴訟中直接向法院主張房屋所有權登記二分之一給自己呢?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在回答這個問題的答案之前(當然您可以直接跳過理解這個問題而直接看文章最後的答案,但這個前提是您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有委託真正專業家事律師),筆者先簡單跟各位讀者介紹一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在法律上的性質,先把幾個法律概念做釐清。
首先,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
大家都知道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且現仍然存在的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所計算出的夫妻各自剩餘財產,再比較其剩餘財產之多寡,計算差額,剩餘財產較少者得向剩餘財產較多者,請求分配差額之二分之一。
第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是債權請求權,不能直接以物權請求權起訴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二分之一到原告名下:
然而這是就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進行清算之程序」,並非「請求分配特定財產之程序」,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是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所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並無對世效力,夫妻之一方不得請求他方移轉他方名下不動產所有權,法院實務上甚至直接認為,如果原告提起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主張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一半的,是「一望即知並無理由而應受敗訴判決」,縱使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金錢給付,也不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與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 5 項規定不符,所以不能就婚後所購置的房屋,向法院聲請已起訴之證明。
所以,讀者問題就來了,那萬一對方脫產把婚後的房子移轉給第三人怎麼辦?先不論提出撤銷訴訟,在強調迅速確實的前提下,筆者建議原告應依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假扣押執行被告的財產,如果有房屋,執行法院會先以電子查封的方式,立刻就能發生查封禁止移轉的效力,而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 4 項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法院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相較於一般財產訴訟,動輒三分之一的高額擔保金,相對來說已經減輕原告供擔保金的負擔。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是民事訴訟類型中,算是相當精緻的訴訟,委任的律師將付出非常多的時間來處理各項細節,也是國家考試裡最難的部分,筆者希望藉由本文,使讀者們對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有初步而正確的認識,以免在訴訟中做出錯誤的主張,反而失去取得婚後大家一起努力貢獻家庭所應得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