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因、相關法律與資源彙整與摘要(文:林羿妘社工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6年11月09日 18:00:00 ‧ 10869次閱讀
老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因、相關法律與資源彙整與摘要(文:林羿妘社工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前言:邁入高齡化社會的臺灣,老人的關懷與照顧更不能被忽視,我們有一天都會成為年輕人口中的老人。年長者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與冷暴力,今天的成鼎好好讀,我們邀請林羿妘社工師與各位讀者共同關心年長者的家庭暴力問題,希望能拋磚引玉,讓我們更關心身邊的年長者,一起成為「高齡守護者」。

提到「家庭暴力」四字,大家映入眼簾的通常是婦女保護或兒童虐待等議題,而目前政策亦偏向婚姻與親密關係暴力之協助,老人虐待所受關注的程度,不若上述其他議題來的大。但依據我國衛生福利部保護福服務司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老人虐待之案件數從94年1616人次,至104年已倍增至5971件,又因「家醜不外揚」、「法不入家門」等傳統觀念與老人身心機能衰退,許多老人遭受虐待時多半選擇「隱忍」,其中隱含之黑數不得而知。故如何「老人遭受家庭暴力」之議題乃我們共同關注的焦點。

    老人虐待的成因多重且複雜,與許多社會、文化、經濟和環境因子相互作用的影響高度相關。老人人口比例升高、老人出現的健康與失能狀況愈多,照顧服務提供者之照顧負荷愈大,發生虐待之潛在機率就愈高,源自於老人失能程度衍生出的照顧脈絡、依存關係,加害者與受害者的互動品質,老人之社會孤立程度,往往成為老人虐待發生之危險因子。另外,收入、社會不平等、社會常規和文化習慣,例如年齡歧視、容忍暴力和性別不平等,都可能增加社會上虐待情形。而積極正向的生活態度與「社區聯繫」(community connectedness)是防止與減輕老人受虐的保護因子,故促進代間和諧並抒解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負荷乃目前政策努力之目標。

俗話說:「法律保護懂法之人」,故對於老人虐待之相關法律認識即是我們需探究之主題。我國對於老人虐待之保護主要法源依據為<老人福利法>,而其他相關的法律保護散見於各項法律規定,今天筆者就來與大家談談老人虐待有關的相關法律:

老人虐待相關法律摘要表:

分類

法規依據

說明

虐待類型

遺棄

民法(第 1114-1116條、1118-1)、
刑法 (第 293~295 條)、
老人福利法(第41、42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不予適當照顧,任老人流落街頭等其他處所而違反法令規定者。

身體∕生理
虐待

民法(第 192~195 條、第1114)、刑法 (第 277~281 條)、
老人福利 法(第 41 條)、
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 2~3 條)

源於施虐者疏忽或故意之行為,致使老人身體或身體功能遭受傷害或毀損。例如:

(1)   暴力行為:運用戳、刺、打、捶、擊、推、燒、撞、搖、摑、踢、捏等方式對待老人。

(2)   未接受或拒絕醫療、接受太多或太少或不適當的醫療。

(3)   強迫餵食。

(4)   任何形式的體罰

心理/情緒
虐待

刑法(第 302~303 條)、

老人福利法(第 41~42 條)、

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 2~3 條)

源於施虐者之言語或行為,造成老人心理及情緒上極度之痛苦、折磨、為難或恐慌。例如:

(1)   言語上的攻擊、威脅、恐嚇、脅迫、侮辱、侵擾。

(2)   故意排斥、孤立、隔離老人,斷絕其與家人、朋友或外界社會之互動。

(3)   干擾老人的日常活動,如:睡眠。

疏忽∕怠慢 物質性虐待

老人福利法(第 41、42 條)

涉及施虐者刻意或非刻意對老人置之不顧、未提供各類適當未照顧與支持。包括:

(1)   依法令或契約有依養義務者拒絕或無法履行對老人之照顧責任與義務。

(2)   拒絕或無法提供老人基本維生,例如:三餐、水、衣物、藥物、個人安全與衛生用品,及其他因義務 或契約所需提供之基本必需品。

自我疏忽

老人福利法(第 41、42 條)

老人自身因精神狀態不清楚或心智低弱等問題或症狀,表現出自我放棄、自我怠慢的行為而危及其健康與安全。通常指老人拒絕接受適當且足夠之生活必需品,例如:水、食物、衣著、庇護、個人衛生、醫生指示用 藥及安全預防等。

性侵害

民法(第 184、195 條)、
刑法(第 221、222、225、228、277~281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3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6、8、10、11、20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指非出於老人自願的任何性接觸,例如與無行為能力之老人發生性關係、未經老人同意而任意依摸其身體。

財物剝奪

(經濟虐待)

民法(第 767 條)、
刑法(第 320、 324、335、337 、341、342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有對其金錢、財產、所有權之非法盜取、詐騙、侵占、榨用、偷竊等行為。 例如:

(1)   未經老人授權或同意擅自取得老人之支票兌現。

(2)   濫用或偷取老人之現金或財產。

(3)   強迫或欺騙老人簽署任何文件如契約或遺囑等。

(4)   不當使用保護權、監護權或法定代理權。

老人之保護措施

老人福利法41-44條

 

若老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主管機關應協助:

(1)   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2)   若老人有意願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違反老人保護之罰則

老人福利法51、52條

 

(1)有老人虐待之情事,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 違反者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資料來源:(蔡啟源 2005;李聖慈,2014;筆者彙整)

目前老人保護案例若想要得到妥適與周延的處遇,亟需以個案福祉為主,輔以跨領域專業團隊方式方得為之,除結合醫療、心理、護理、社工等網絡成員的分工合作下,法治相關人員提供法令規定之專業諮詢,協助蒐集受虐證據,釐清法令介入立場,並建議跨領域團隊應採取之合法性協助行動實屬重要。

茲提供下列資訊供參考:

1、發現老人有立即性危險、生命權遭受危害等:立即撥打110、113。由當地派出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就近提供保護救援。

2、發現老人疑似受虐:

(1)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可線上通報或線上諮詢

(2)向相關法定通報義務等專業人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等)求助。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老人福利法第43條),通報人的相關資料不會被揭露。

3、社會福利資源諮詢:

(1)撥打1957福利諮詢專線(免付費)全年無休,週一到週日早上8點到晚上10點,由專業社工針對您的需求提供完整的諮詢服務。

(2)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老人福利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當地社福或老人服務中心。以台北市老人服務中心為例:http://ppt.cc/D7mSA

4、長期照顧政策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頁http://www.mohw.gov.tw/cht/ltc/

5、政府機構

衛生福利部社會社會及家庭署-老人福利專頁http://ppt.cc/clymB

6、非營利組織資源

(1)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http://www.oldpeople.org.tw/

(2)老人福利機構http://www.oldpeople.org.tw/ugC_Org.asp

 7、法律諮詢可資信賴之律師

期待透過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夠打造「活躍老化」、「在地老化」、「遐齡悅老」、「高齡友善」的生活環境,畢竟,我們都希望卸下嗔恨憂懼的包袱,帶著愛、智慧、活力與健康,有尊嚴、有依靠地踏上人生的鎏銀旅程。

參考文獻:

衛生福利部(2016)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統計。資料檢索日期:2016.11.08。網址:http://www.mohw.gov.tw/

黃志忠(2015)<以長期照顧服務作為老人虐待防治機制與資源之研究>。「2015 兩岸社會福利論壇高齡化社會的應對及挑戰研討會」。臺灣:宜蘭。 

國家衛生研究院(2011)。<出版資訊: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出版「防止老人受虐」報告>。資料檢索日期:2016.11.09。網址:http://enews.nhri.org.tw/

蔡啟源(2005)。<老人虐待與老人保護工作>,<<社區發展季刊>>,108期,頁185-197。

李聖慈(2014)。<<老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樣態及因應方式之探討>>。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碩士論文。

衛生福利部(2016)。<老人保護問答集>。資料檢索日期:2016.11.09。網址:http://www.mohw.gov.tw/